給點小小建議及提醒^^
1.C為何職業,客觀來說並非重要。職業不影響一個人該有的權力與義務(特殊狀況除外)
2.已經報警並製作筆錄非常重要。車主如有強制險,可通知保險公司處理對方之醫藥費事宜。
標準版強制險並無車損部分之賠償,除非車主另有加保車損任意險。
3.車禍處理程序關於民事損害賠償部分通常要先進入調解程序。若無調解直接去提民事告訴,有九成的機率法官會請當事人先去調解。
(但若提起刑事傷害告訴就不同了)
例1.C對A請求賠償,私下協調不成。C可到鄉鎮市公所去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就會找當事人CA來協調。
例2.A對B請求賠償,私下協調不成。(建議)A可找C一起到鄉鎮市公所去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就會找當事人ABC來協調。
車禍起因是B違反交通規則(轉彎未打方向燈及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所以A可以主張緊急避難(閃車)而免除或減低責任,這時A可與C一起向B請求損害賠償,因為A滑倒了,車或人都可能受傷。
以本版所描述之狀況,應該是小錢就可以解決,通常會在調解程序解決。
4.若調解不成,可去地方法院提出告訴,狀紙不會寫可以問現場的服務人員。
人在外走跳,意外難免,一旦意外發生所有的當事人都會分擔部分損失,以本例來說,B該付出錢;A要付出修車的不方便和皮肉之傷及精神方面受到驚嚇;
C腳部受傷及精神方面受到驚嚇,或許真的無法上班也可以提出薪資證明來請求相當之賠償(不可漫天喊價)。
民法這部份之規定精神在於當事人犯錯的比例,如A所主張之緊急避難是否過當(可以往其他地方閃,卻偏偏去撞人;被撞之人又恰好是情敵或前女友),是否能避免此危難(A車速是否過快導致煞車後滑倒,A車是否打瞌睡或眼睛飄路旁的美女).....。再依個人該分擔的比例去分擔總賠償金額,所以意外一發生就是損失的開始,多少罷了。
最後,強烈建議走正當程序,至少到調解委員會去,萬事有證人是比較好的,以免付錢沒人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