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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婆遇人不淑-文多

回覆 1# 強盛 的文章

遇人不淑...好像是指女子遇到不好的丈夫耶...
版主大老婆的朋友的行為已經犯法了吧....
跟他們保持距離吧....若太過分就...請版主考慮是否訴諸法律了...
原文章由 比利 於 2010-8-22 15:42 發表 大老婆遇人不淑-文多6010
請問樓主朋友對那四位女生的電腦與相機資料進行刪除

是否可以依緊急避難處理??


其實我一開始有想過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兩種,

正當防衛的部分係為了防衛自己或第三人的權利,而對進行中的違法侵害行為
或是攻擊行為,以私人之力為必要且具有急迫性的防衛。
所以正當防衛必須要符合幾個條件:

1.緊急防衛情況→行為人須正處於緊急防衛情況,方得實施正當防衛行為。
計分【侵害行為】與【現在的侵害】兩種,這邊如果要適用的話,
應該是以侵害行為的定義為主【凡是指一切即將破壞法益或妨害權利的行為。】

2.緊急防衛行為:緊急防衛必須是現在違法的侵害或攻擊行為,所以在過去或是
尚未發生的侵害與攻擊行為,皆不得成立。

在這邊我就剔除正當防衛的阻卻違法可能。

再者是緊急避難,緊急避難的部分我也還沒想通XDDDD
不過我說一下我的想法,給您參考看看,

緊急避難第一項中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構成要件至少有五項,
1.危難之存在→照片的部分存於電腦、相機內,將有可能被不特定第三人所知悉瀏覽,
亦有可能造成不雅照片外流,此部分之主張已於犯罪行為時之保護主張不同,但仍有危難之存在。

2.危難須屬緊急→不雅照片於電腦內,其實可透過其他方式如提起告訴後對電腦進行假扣押,
再針對其中電磁紀錄進行後續處理動作,然此做法需耗費一定之時間,於期間可能照片已外流,
故是否係屬緊急之危難,個人無法在此斷言,但此時間係屬危難之存續期間是沒有問題的。

3.須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所為的避難行為→這個應該不用多說。

4.須行為人未負特別義務→這個也不用多說。

5.須出於不得已的行為→也就是這是最後手段,除此之外別無他法!!

問題就出於2與5,2的問題在於危難是否屬於緊急,危難存續期間是否可主張。
5的問題在於,如何認定其為不得已之最後手段,此部分必須考量到當事者的當時的情況,
而前述中也曾提及,處理此危難之方式仍可申請假扣押透過法律程序排除危難,
所以問題就回歸到【危難是否急迫】、【是否為不得已之手段】。
此二者應係了解全盤後再經由權衡裁量後方得做出仲裁...
所以是否適用緊急避難做為阻卻違法事由,在下也很難說個準QQ...

不知板上其他大大的意見如何,
這部分我記得當時上課時我翹課騎FZR跑去嘉義看海..
所以觀念一直不好QQ...
用嘴騎車達人~~
無名網誌
原文章由 abcd7654222 於 2010-8-22 19:20 發表 大老婆遇人不淑-文多9255

以牙還牙...果然好用
把他們眼睛矇起來{防止被認出來}
然後扒光他們的衣服狂拍...
再把照片印出來寄給他們...大老婆遇人不淑-文多6738

以上純屬虛構...請誤模仿


根據漢摩拉比法典的中心思維為【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所以 不需要特別幫他們把眼睛矇起來ˇˇ...

至於印出來寄給他們也不行,因為他們沒有對樓主的女友做出這件事情XD..
用嘴騎車達人~~
無名網誌
天呀,我覺得不只是你女友,你的問題也很大。

為何不走正當法律途徑。((這種事也可以發生的嗎? 這叫朋友..狗屁不通))

今天受委屈卻又得不到該有的道歉。  (((不讓他們受點逞罰實在太說不過去了))

法律有效追溯期好像是25年,你們是要姑息養奸等到有下一位受害人。
還是要快刀亂麻,一斬滅恩仇呢 ?

p.s 講的有點過餘激動。
當然我是講我的意見,聽聽就好。
請聽我一句~
搶在他們跟你女友爸媽聯絡之前,
先帶女友跟爸媽坦承!!並且報警!!
這種朋友講難聽點不要也罷!!
我的話我會準備好錄音機,叫女朋友打去問那朋友套他話,
問她你上次說有把柄意思是怎樣?!
據我推測,這種事情要是等越久流出去機會越大,
等到他跟你女友爸媽說了,十之八九照片已經流出去了,先跟爸媽講,馬上報警,這樣才是上上之策!!
不然等到事情爆發他的爸媽才知道自己是最後一個知道的,不只會火大,連你這男朋友地位可能也難保...
這社會病了!!
我也曾經被室友偷過5k  QAQ
遠離
外加暗中發箭
讓她知道已所不欲勿施於人大老婆遇人不淑-文多9137
~ sleeping  forest ~
給了我那小懂法律的哥哥
他給的意思
由這一篇他看出來已經確定的是強制罪跟恐赫
然後如果他們有發布出去的話
還會再加一條(他忘了是侵犯什麼了囧)
另外
他說樓主口氣不好
對方有可能可以以侮辱罪告(如果對方有發現的話啦 囧)
然後那些照片
能救的盡量救
那個是證據...大老婆遇人不淑-文多6158

然後
告的話要在1年(還3年)內去告
然後追朔期是20年內

小妹對法律不大懂
不知道我哥說的對不對
有錯誤請見諒大老婆遇人不淑-文多2445
什麽叫快樂?就是掩飾自己的悲傷對每個人微笑。
幸福離我們很近,但,我們都忘了靠近。

非人哉

小弟大老婆遇人不淑-文多7174 應該會用電影情節~
把他們脫光丟到大馬路上
因為我以為她們會很HI~~~084.gif
不過這是犯法低~請三思大老婆遇人不淑-文多5636
90#
Xinh 2010-8-23 00:04 只看這個作者
這種事太危險
誰知道哪天會不會流出去?
因為我個人有拿過照片的經驗
所以我知道不管多親密拍裸照都是危險的事情
太多的是非
來不及杜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