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附件七 部分條文 (只取部份)
(一)頭燈:
1.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2.燈色可為白色或淡黃色,二燈式左右燈色應一致。
3.裝設位置:近光燈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
緣應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五公尺以上
。
(二)尾燈:
1.燈色應為紅色,頭燈開啟時,尾燈應同時開啟,且
不可單獨熄滅。
2.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
一.五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二五公尺以上。
(三)煞車燈:
1.燈色應為紅色,亮度應較尾燈明亮。
2.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3.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
一.五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二五公尺以上。
4.機器腳踏車煞車作用時,煞車燈應為續亮,不得閃
爍。
(四)方向燈:
1.燈色應為橙色。
2.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二公尺
以下;下緣應在0.三五公尺以上。
3.閃爍次數每分鐘在六十次以上,一百二十次以下。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之新車型及中華民國
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新車應符合本項
規定:前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二十四公分以上;
後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十八公分以上。
(五)號牌燈:
1.燈色應為白色。
2.號牌燈應安裝於車後號牌上方、下方或左右兩側。
3.應有適當覆蓋保護且光型應不影響後方來車之行車
視野。
(六)後方反光標誌:
1.機器腳踏車後方反光標誌反光顏色應為紅色,且不
得為三角形。
2.反光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0.九公尺
以下;下緣應在0.二五公尺以上。
七)機車霧燈:
1.前、後霧燈盞數應為一盞或二盞,裝置一盞時基準
中心應在中心縱向面上或使照明面內緣距中心縱向
面小於0.二五公尺,兩盞時應左右對稱裝設。
2.前霧燈限用黃色或淡黃色或白色;後霧燈限用紅色
。
3.前霧燈之照明面不得高於近光燈照明面上緣,距地
高度應在0.二五公尺以上。後霧燈距地高度應介
於0.二五公尺至0.九公尺之間且其基準中心與
煞車燈基準中心間距應大於0.一公尺。
4.前霧燈開關不得與頭燈不得連動。除非頭燈或前霧
燈點亮,否則後霧燈不得點亮,裝置前霧燈時,後
霧燈應能單獨熄滅。
(八)機車側方非三角形反光標誌:
1.機器腳踏車側方反光標誌反光顏色應為橙色,且不
得為三角形。
2.反光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距地高度應介於0.
三公尺至0.九公尺之間,且於正常狀況下須不被
駕駛或乘客之衣物遮蔽。
(九)機車輔助煞車燈:
1.顏色應為紅色。
2.燈具基準中心應在中心縱向面上並高於其他後方燈
具。
3.應為續亮,不得閃爍。
來源: 網路
[ 本文章最後由 kuso1243 於 2010-8-9 23:38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