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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重機停車比照小型車辦理, 有法條嗎?

原文章由 米咖 於 2010-8-4 19:51 發表 大型重機停車比照小型車辦理, 有法條嗎?1293
連中油直營站都會叫你去機車島加油了

停車場......公立都可能不會讓你停了,私人停車場...就別期待了!

之前在國5深坑休息站(106縣道旁),就有聽說停車場管理員趕車友

台灣在這方面實在落後很多很多年


另外:版主,那是99-1條!

我也遇過...
但我會直接跟他說"請問你的機車島有98嗎?"
大部分都沒有,
如果真的有我也不會過去101.gif
小嵐塵封中...
原文章由 米咖 於 2010-8-4 19:51 發表 大型重機停車比照小型車辦理, 有法條嗎?7223
連中油直營站都會叫你去機車島加油了
停車場......公立都可能不會讓你停了,私人停車場...就別期待了!
之前在國5深坑休息站(106縣道旁),就有聽說停車場管理員趕車友
台灣在這方面實在落後很多很多年
另外:版主,那是99-1條!


之前加油有看過重車去汽車的加油
服務人員好像也沒說話@@
原文章由 f1593572486 於 2010-8-4 17:01 發表 大型重機停車比照小型車辦理, 有法條嗎?174
這是我找到的一些資料

有關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是否比照路邊停車場規定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乙節,查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 2項規定「汽缸總排氣量550CC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可行駛之路權除另有規
定外應比照小型車,另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0條第 3項訂有小型車及「汽缸總排氣量
550CC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同條第 4項訂有汽缸總排氣量未滿550CC 之機車
(含「汽缸總排氣量250CC 以上、未滿550CC 之大型重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因此:
(一)「汽缸總排氣量250CC 以上、未滿550CC 之大型
        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仍應停放於機車
        停車位。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90 條   
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
本標線之線型為白實線,線寬十公分。但機器腳踏車停放線劃設於非車道
上者,得採用線寬五公分。
小型車及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停放
線,設置圖例如下:
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路邊大型客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除平行停車外,其寬度應在三點三公尺以上,其
地面應繪製身心障礙者圖案。圖例如下:
專用性停車位(停靠區),其寬度、長度、專用車種及適用時機由主管機
關視實際需要設置,其地面應加繪白色專用車輛標字或圖案,並得配合設
置標誌告示。圖例如下:


法規中根本就沒有什麼"得" 和 "應"... 我不知道這個回答是怎麼結論的....
是回信的人自己的"感覺"吧...
原文章由 f1593572486 於 2010-8-4 17:01 發表 大型重機停車比照小型車辦理, 有法條嗎?6912

(二)「汽缸總排氣量550CC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得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其中
        進入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小型車停車位停放者,並請依內政部營建署97年 1月24日營署建管字第
        0972901385號函示辦理另有關停車場經營業者若不同意「汽缸總排氣量550CC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
        車」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有無處罰規定乙節,查停車場法第27條規定,停車場經營業應於出入口
        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管理事項;另本部函頒之「計時計次停車場公告事項範本」包括該車場之停車
        種類。因此,停車場經營業者若不提供小型車停車位予「汽缸總排氣量550CC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
        停放,尚非法所不許,惟建議業者於入口處明確標示,避免駕駛人駛入滋生糾紛。
      (交通部97.02.05. 交路字第0九七000一二一四號令)

我覺得這一點都不合理...
規定要有統一性吧.. 即便是私人營業,但是營業內容是"交通"...還是需要受到管理...除了像機械塔位之類...
不要讓使用者無所適從...

[ 本文章最後由 ataidx 於 2010-8-7 12:10 編輯 ]
原文章由 f1593572486 於 2010-8-4 17:01 發表 大型重機停車比照小型車辦理, 有法條嗎?4212

(二)「汽缸總排氣量550CC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得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其中
        進入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小型車停車位停放者,並請依內政部營建署97年 1月24日營署建管字第
        0972901385號函示辦理另有關停車場經營業者若不同意「汽缸總排氣量550CC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
        車」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有無處罰規定乙節,查停車場法第27條規定,停車場經營業應於出入口
        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管理事項;另本部函頒之「計時計次停車場公告事項範本」包括該車場之停車
        種類。因此,停車場經營業者若不提供小型車停車位予「汽缸總排氣量550CC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
        停放,尚非法所不許,惟建議業者於入口處明確標示,避免駕駛人駛入滋生糾紛。
      (交通部97.02.05. 交路字第0九七000一二一四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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