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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之 個資法 解釋..

来源: 我只有六百 2010-4-27 19:48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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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NET新聞網

立法院完成「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二讀,並將規範對象擴大涵蓋所有公務機關、公司、法人、團體與個人。
媒體報導與民代爆料涉及個人資料時,也必須告知當事人並提供資料來源。

如果媒體沒有告知或蒐集後未經同意使用,可罰二至五十萬元
如損及他人利益,最重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者,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單一事件最高甚至可求償達兩億元。

法務部指出,並不是所有新聞都要取得當事人同意才能報導
而是如涉及當事人的財產、性傾向等隱私,才可能發生爭議

這項修正草案,擴大個資保護範圍
在原有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職業、病歷等傳統個資之外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除當事人公開
法律規定、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學術研究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外,不得蒐集、處理與利用。

同時也規定,未來媒體新聞報導涉及當事人個資時,都須告知並經過當事人自行公開
或以契約、類似契約、書面等方式同意,才可報導
名嘴、民代也不能以質詢或上電視爆料,擅自公開他人資料。


YAHOO新聞

(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27日電)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外界關注個人部落格蒐集個資,已確定排除在個資法適用範圍
但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覃正祥說,若個人部落格有侵犯肖像權,仍應回歸民法。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林鴻池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
外界非常關注個人部落格與「臉書(facebook)」所蒐集資料
修正後的個資法第51條第2款規定
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請外界放心。
覃正祥與會指出,個人在平時自己的社交活動中所蒐集到個資
本來在第51條就有排除適用,此次修法將其範圍擴大,解決外界關切的個案問題。

覃正祥指出,個資法排除個人部落格或臉書等適用,
此時個人部落格等若是有侵犯個人人格權與肖像權,是要回歸民法相關條文適用。

有關名嘴蒐集個資的問題
覃正祥說,名嘴若堅持所用個資都是基於公共利益,可能將來法務部在制定施行細則時要考量,如何定義清楚公共利益
但若涉及個人隱私部分,民法對隱私權是有保障的。


他說,修法也在第19條增加民間團體蒐集個資的情況,包括「與公共利益有關」及「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
後者資料來源很多,可能是網路或公開性資料,這些都是可以被蒐集
但若這些蒐集來的個資,本人有不同意見,還是要尊重資料本人。

覃正祥表示,個資法管理他人蒐集個資有一個很重要精神,就是使用個資需有特定目的,要很具體
例如媒體蒐集個資就是用於新聞報導不適宜用作行銷等目的,又例如醫院蒐集到個資,只能用作醫療上,不可用於其他用途,
因此,個資保護的目的性使用是一個很重要精神,也是管制個資人格權被侵害很重要工具。

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說,大家所關心的相關問題,恐怕要透過施行細則制定過程中的討論
再來明確定義,這樣社會大眾也較安心
一般民眾若要使用個資更有遵循方向,施行細則部分一定會慎重制定。









意思是...如果是大家一起出遊出去拍的照片是可以貼的!

不過如果
本人有不同意見,還是要尊重資料本人。

然後..出去玩的照片
不適宜用作行銷等目...




如果有糾紛...還是依民法去處理..

因為

個資法第51條第2款規定「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


所以還是請大家貼圖的時候麻煩車牌"整個"處理乾淨...不然到時候車主覺得不妥也許已經來不及
有錯指教網站之 個資法 解釋..2854

[ 本文章最後由 我只有六百 於 2010-4-27 19:5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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