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因受理民眾報案而執行公務
依行政執行法條~得即時強制侵入住宅 ~除非翻箱倒櫃進行搜索 ~不然不必出示搜索票
至於拍照我就不清楚~看他們內部怎麼規定~警察應該有權視情況而決定~並不必須得理會你的要求~不過我覺得法治的時代事事都要拍照存證~版大可自行拍照存證
二.私闖民宅屬是刑事的侵入居住罪~屬告訴乃論~如果是現行犯~但又讓他跑掉的話~事後報案警方才來~最好要有攝影或第三人佐證比較有利
三.需有人證以及具有聲音錄影存證才能夠告他公然侮辱~至於他是否符合(公然)~就要看當時是否有其他人聽到~或是錄下來
如果是毀謗罪~他並未散布於眾~內容只有你們二人知曉的話~就不成立
辱罵這些字眼~他並沒什麼積極的行動~更難構成精神損害
四.民事責任的損害賠償~又分為不動產之建物或附屬於建物~如果是傢俱是屬於後者~與建築物相連不可分者~如馬桶仍屬於前者
五.不管拍什麼車的外表~目的單純的話~當然可以拍照~因為是設計車子的廠商登記註冊的~唯一車主有登記的是車牌~變造外觀~如空力大包更不在登記範圍之內~屬於違法邊緣
而且警車是公務車~內部的話涉及隱私權~但你如果沒有證據或授權~就不能拍來作別種用途
肖像權是人格權的延伸~和非人以外之物無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