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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詢問私闖民宅及破壞民宅物品

来源: EVOVIII 2010-1-24 03:39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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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有法律相關知識的版友們,小弟我想詢問一些事情!!

第一、如果他人私闖民宅,該民宅主人要求警方拍照取證。那麼是否須配
          合,還是可拒絕拍攝?如果不拍攝,是不是有吃案嫌疑。
第二、如果要提告私闖民宅需要什麼證據。
第三、罵民宅主人,"瘋子"、"神經病"等....算哪一罪名。
第四、民宅物品被破壞,賠償問題。
第五、警察車...民眾不能拍照嗎?(難道警車也有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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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砲是個挑戰~要自己動手才有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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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wanda 2010-1-24 09:08 只看這個作者
一.警察因受理民眾報案而執行公務
依行政執行法條~得即時強制侵入住宅 ~除非翻箱倒櫃進行搜索 ~不然不必出示搜索票
至於拍照我就不清楚~看他們內部怎麼規定~警察應該有權視情況而決定~並不必須得理會你的要求~不過我覺得法治的時代事事都要拍照存證~版大可自行拍照存證

二.私闖民宅屬是刑事的侵入居住罪~屬告訴乃論~如果是現行犯~但又讓他跑掉的話~事後報案警方才來~最好要有攝影或第三人佐證比較有利

三.需有人證以及具有聲音錄影存證才能夠告他公然侮辱~至於他是否符合(公然)~就要看當時是否有其他人聽到~或是錄下來
如果是毀謗罪~他並未散布於眾~內容只有你們二人知曉的話~就不成立
辱罵這些字眼~他並沒什麼積極的行動~更難構成精神損害

四.民事責任的損害賠償~又分為不動產之建物或附屬於建物~如果是傢俱是屬於後者~與建築物相連不可分者~如馬桶仍屬於前者

五.不管拍什麼車的外表~目的單純的話~當然可以拍照~因為是設計車子的廠商登記註冊的~唯一車主有登記的是車牌~變造外觀~如空力大包更不在登記範圍之內~屬於違法邊緣
而且警車是公務車~內部的話涉及隱私權~但你如果沒有證據或授權~就不能拍來作別種用途
肖像權是人格權的延伸~和非人以外之物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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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就我所懂的幫你分析一下


第一、如果他人私闖民宅,該民宅主人要求警方拍照取證。那麼是否須配
          合,還是可拒絕拍攝?如果不拍攝,是不是有吃案嫌疑。

這是刑法的問題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置者亦同。

首先這是刑事訴訟,由檢察官提出公訴,當事人亦得進行自訴,但刑事訴訟法有規定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律師)
再來這是輕罪,屬於告訴乃論,告訴乃論就是當事人不追究的話檢察機關也不得逕為追究,
也就是說在被害人委託追訴後,警方必須上呈檢察官,轉由檢察官主導辦案,
檢察官再替被害人提出公訟,如果經被害人提出,警方無照正當程序轉由檢察官的話就是吃案。
但這種輕罪通常他們都會建議你和解...
刑事訴訟法161條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方法。
當然,你的口述或提供的資料也可能成為證據,也許警方趕到後犯人並未離去,基本上執行公務時,警察也是直接證人,這時就算你沒拍照或錄影也是沒關西的,但若是警察趕到後犯人已經離去,你又沒有他侵入住居的證據,要將他定罪是不太容易的。



第二、如果要提告私闖民宅需要什麼證據。

侵入住居在犯罪論上來說,是純正不作為犯,在提證時,
刑法審核犯罪須經三階論

第一階:構成要件   

基本上每個人包括你朋友進入你家後,侵入住居的構成要件都已該當。

第二階:違法性

在未經房屋主人同意進入或要求離去不離去,這時違法性已經該當,
也就是說你的朋友去你家是經你同意進入,因此他們的罪在這時已經被阻卻。

第三階:責任
這裡必須刑法第19條(責任能力-精神狀況):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原因,至其辨識行為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能力,顯著低者,則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治者,不適用之。

你可以舉證的部份為第一階與第二階,須能證明他未經同意擅入你家以及經要求不離去,
若有錄影或拍照最好,或是員警也在場有目睹。

第三階則是由法官認定。




第三、罵民宅主人,"瘋子"、"神經病"等....算哪一罪名。

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必須乘以30倍)

公然的定義為3人以上,若無錄音,員警到場時有聽到也可為證。





第四、民宅物品被破壞,賠償問題。

刑法也有罰哦
刑法第353條: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必須乘以30倍)

再依民法196條: (物之毀損及賠償方法)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第五、警察車...民眾不能拍照嗎?(難道警車也有肖像權!!!!)


你是報案當事人,可以主張維護自己權利進行搜證。








話說大大是遇到什麼怪人了阿...

[ 本文章最後由 好車人人騎 於 2010-4-30 03:5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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