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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臨檢時你自己的權益~

来源: perishedwing 2010-1-3 17:32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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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關於在車廂放防身器具怕臨檢等等的文章
所以小弟我去找了一些相關文章
將部分比較直接明顯關於搜車廂部分的貼上來分享

大法官作出釋字535號解釋

對於警察臨檢權有適度的加以限縮

簡單的說:為了避免侵害到人民的權益,不准警察濫權執行臨檢。

 解釋文的要點:

•• 臨檢進行前應告知「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的所有人及使用人等在場者,實施臨檢的理由及出示證件,且應採取適當方式預防可能之危害。

•• 對人的臨檢,必須有相當理由認定其行為已經構成危害,或將發生危害者為限,而且要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儘量避免造成財物損失、干擾正當營業及生活作息。所謂比例原則:
1、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原則。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最小侵害原則。
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利益均衡原則。

•• 對場所的臨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該限於「已經發生危害」、「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其中的處所若是屬於私人居住的空間,則應受到與住宅相同的保障。

•• 人民之有犯罪嫌疑而須以搜索為蒐集犯罪證據之手段者,須經由法院審核為原則。

•• 不得隨意要求臨檢人至警察局進行盤查,而且除非有違法事實,否則查明身分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 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公告之日起二年內通盤檢討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

•• 對違法、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臨檢行為,提供訴訟救濟的途徑:在完成修法前,受檢人可以在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在場執行人員認異議有理由者,即停止臨檢。

•• 受檢人可以請求開立載明臨檢過程的文件。

所以像從前把路堵起來進行臨檢不行了。賓館房間內除非有客觀不法的事實,否則在未持搜索票情況下,將不能進去臨檢。對於在酒店消費的顧客,仍然要有足夠的事實能夠認定構成危害或將發生危害,才可以臨檢而且不能要求每個人都出示身分或通通帶回警局。也不能在路上說看你形跡可疑,就要求出示身分證明。

  但是有「特殊且明顯之事實」已構成危害或將發生危害時,警察還是可以進行臨檢。

  遇到臨檢,千萬、絕對、不要拒絕,因為拒絕臨檢的話得面對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的罰鍰甚至於妨害公務,拒絕酒測會罰多少你也有數吧!因此一定要配合檢查,但是你可要求說明理由,還可看一下他的證件,如果你能辯倒警察甚至於可以要求中止臨檢,當然警察可以拒絕中止,接下來就出示證件配合檢查,未帶證件時就說出家裡的電話或者提供能夠證明身份的方式,讓警察查證。

  只要查核身份無誤就可以立即離開,但警察通常會「請」你下車及打開行李箱或背包,過去大家怕麻煩所以就照做,現在你非但不用打開行李箱,而且可以大膽而客氣的要求出示搜索票,警察很堅持的話就要求開立臨檢過程單。真的不想讓他看就這樣說:「我的身分沒問題的話,我現在就要離開。」這時的口氣要和緩堅定,最好不要和他槓上,跟警察吵起來他可以說妨害公務,罵警察是公然污辱,碰了他就是襲警,所以事後再來算帳,如果警察拒絕開立臨檢過程單,那更好記下背章號碼投訴他。
  也許你覺得讓警察看一下沒什麼,這個觀念要修正,因為這涉及到最基本的人權觀念-「無罪推定原則」,所謂無罪推定就是指任何人在判刑確定前是無罪的,簡單的說:我不需要證明自己是無罪的。在大法官做出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前,要求出示搜索票是自找麻煩,因為警察根本不在乎你的權利,現在可以要求開立單據,甚至於你不滿意的話還可以投訴他、告他,這就是民權。

狀況1:駕車時遇到警察揮手視意停車,要求拿出身分證件時。
做法:微笑視意,然後拿出駕照、行照給員警看。如果未帶駕行照時,再把身分證拿出來,配合路檢。

狀況2:員警要求下車,並且要求主動配合開啟後行李箱時。
做法:告訴員警自己身份沒有問題,沒有理由配合,可駕車離去。

狀況3:如果員警仍強制要求檢視後行李箱時。
做法:請員警提出檢示理由,如員警仍認為有必要,即配合其檢示,並且要求員警【當場】填寫臨檢紀錄單。

狀況4:員警如推稱未帶臨檢記錄單時。
做法:保障自身權益,仍要求員警開具臨檢記錄單。如果員警執意不肯,記下背章號碼,然後直接撥110報案。

狀況5:步行時,遇到警察臨檢,又未帶身分證時。
做法:向員警告知自己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家中電話,以利員警查證。

狀況6:員警要求帶回派出所調查身份時。
做法:當面拒絕,並再提供可辨識身份的方法,大多數的員警如未發現攜帶違法物品或不是在深夜遊蕩,多半不會刁難。

狀況7:投宿賓館或到酒店等場所消費,遇到警察臨檢時。
做法:在賓館或場所服務生協助下,配合警察查驗身份;員警敲門時,可要求出示警察證件,說明此次臨檢的用意。

狀況8:合法賓館、酒店、舞廳等特種營業場所業者,如果每日都被警方排定臨檢時 。
做法:向員警查明臨檢理由,並發函要求分局提出合理說明。

狀況9:長期投宿賓館的民眾遇到警察臨檢時。
做法:要求員警出示搜索票,否則可以不予回應。

狀況10:遇到攔車盤查酒測,未飲酒卻被強迫酒測時。
做法:向員警表明自己並未喝酒,多數員警都會先試聞酒味。如果員警仍要求酒測 ,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定,還是吹口氣算了。

狀況11:員警採取封鎖道路逐車攔查方式要求酒測時。
做法:要求員警寫下臨檢記錄單,再配合指示決定是否吹氣,做為日後法律訴訟的依據。警方執行臨檢勤務應遵循釋字五三五號意旨,人民對臨檢若有不服,可於臨檢終結前提出異議,可於臨檢終結後提出行政訴訟救濟。對於警察的臨檢,民眾必須配合不得拒絕,但可以要求警員出示證件,拒絕臨檢警方可以『妨礙公務』罪名加以逮捕。

不過在臨檢時,受檢民眾可以拒絕讓警方登記電話及住址的要求,因為員警進行臨檢要求登記資料,是為因應督察單位抽樣確認有無造假,但如此要求並無法源依據 。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臨檢必須在公開場所進行,但不能對受檢人之身體、所有物進行搜查,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這是為了防止值勤員警『假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
以下「警察職權行使法」簡稱「警職法」。

問:警察能不能在街上臨檢你?
答:只要警察認為你有「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就可以。

問:我不出示證件可不可以?
答:當然可以,但是你可能得去派出所走一趟。
警職法第7條2項賦予警察帶你回派出所仔細查證身份的權力,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根據以上法律,如果警察認為你是背他人身份證,或是警察認為您的駕照上的照片,與你不太像,他可以帶你回派出所查證。注意:即使你已經出示[證件],但警察認為[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還是可以帶你回去。所以,遇有警察盤查或臨檢,你最好是配合,較能減少自己的麻煩。

但警察不能不經過當事人同意而逕行搜身或搜查車輛

依據大法官釋字五三五號

一、依釋字五三五號解釋,你有權要求警察:

(1)出示證件;

(2)說明自己為什麼被臨檢;

(3)作成書面的處分書。

二、依釋字五三五號解釋,如果警察有以下的行為,你有權拒絕配合臨檢:

(1)沒有說明你那裏可疑,也沒有說明你已經違法或即將違法,卻對你實施臨檢;

(2)沒有設置臨檢站,或者臨檢站沒有設置明顯的告示牌;

(3)不是為了查明你的身分,卻要你配合前往警局;

(4)臨檢的手段超出合理的程度,甚至造成財物損失;

(5)要求搜身、搜皮包、搜行李廂。

譬如警方執行道路臨檢,要求駕駛人打開後車廂,受檢民眾是可以拒絕,除非警方提出搜索票才得以為之。

因此,遇到臨檢盤查時只要僅記兩大原則:

一、臨檢必須是公共場所。

二、不能進入之搜索範圍,包括對身體、所有物、住所的搜索,都是臨檢範圍之外,甚至要求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出示身份證在法律上都有疑義。

此外,警察值勤時的服裝儀容與攜帶裝備必須合乎規定,否則民眾可以對員警進行『反臨檢』,逕行向所屬單位告發,員警則可能遭受記點處分。

碰過無法無天,態度惡劣,存心找麻煩的的警察嗎?不要跟他吵,拿起手機,馬上打:受理電話警政署督察室:02-23943644把這電話輸入你的手機,以備不時之需吧!請傳給你的朋友!

來源:奇摩知識家

懶得看上面的話...
結論在此:
1.臨檢時不能搜身或搜車廂,當警察要求,若無搜索票,你可以拒絕,還是硬要你可以要他溫柔一點...(誤)
   若硬要請警方開臨檢記錄單,而後憑單申訴,若不開又硬要...直接打110請其他警察處理,記臂章號碼至警政署督察室
    申訴。

有些是直接轉貼部分過來,所以可能會很眼熟,大都是在知識家轉來的,關於大法官解釋文的專題網址如下,有興趣可以去看看
http://intermargins.net/Forum/20 ... spection/how_03.htm

這其實不是有沒有帶違法物品的關係,而是在基本人權的問題,自己不去爭取,久而久之自身權益被限縮就來不及了,
台灣人民的通病就是這樣,沒自己的事就不管,不想找麻煩就放棄自己的權益,到最後才在抱怨政府擾民等等的,
所以,在平常的時候就該好好注意一下自己應有的權益,該爭取就爭取...。

希望對各位有幫助~

[ 本文章最後由 perishedwing 於 2010-1-3 17:37 編輯 ]

警察臨檢相關法律探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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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 愈符合人性的科技 價格愈沒人性 這 也符合能量守恆定律...

網友回覆3

跳到指定樓層
那一停下來接受臨檢就被搶走鑰匙
接著還玩我的車子

還一直問我開一張就好啦  

這又是哪招呢?
真怕看到很噁心的YT置入文章
沒人訂閱沒人看就下去 別來噁心人
3#
soar 2010-1-3 20:09 只看這個作者
之前服不願役在受訓學校有上過
老師特別強調 遇到路上臨檢 如果他逾越法規
那麼告訴他釋憲535原理 他並會收手~!!!
騎快是一時 騎久是一世
沒有愛,如何用自己的感情去傳遞機器的溫度
就讓自己決定如何對待自己的最愛

後續

因避免資料有錯,個人文寄警政署,回復如下:
您於99年1月10日寄給警政署署長電子信箱,本署敬復如下: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意旨,係針對警察於執行職務、行使職權時,致干預、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者,予以明確規範,亦將警察行政作為所必須遵守的共通性原則,予以納入,俾健全警察執行職務、行使職權法制,賦予警察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以維護警察執勤安全,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及依法行政原則之要求,爰以制定警察職權行使法(以下簡稱該法)。
警察在日常勤務運作中,執行臨檢、盤查人民身分之情形相當頻繁,因涉及人民自由權利,其權力發動之要件與時機,均應嚴守法律界限,並確實遵照該法第3條(比例原則)、第4條(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第6條(得查證身分對象)、第7條(查證身分得採取之措施)、第8條(交通工具之攔檢)等規定;如人民對警察執勤有異議,可依該法第29條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依第30條請求損害賠償。
警察執行臨(路)檢勤務,係依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確實規劃勤務實施,該法業將警察執勤及民眾權益部份直述清楚,您可再參照該法及相關規定內容,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您來信指教。感謝您的來信,敬祝您 身體健康,闔家平安!

本案聯絡人員:高啟閔
聯絡電話:02-23215272

爭點於,明顯事實之劃分,簡言之,其回覆並無否認文件真實性
但於臨檢之時,操作方法為警方之擇,若逾越職權可投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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