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 36# tallman192 的文章
假清高? 請搞清楚狀況...批評是吧??
批評不是不行...
但你的言行中
以經觸犯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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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部分:按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以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為構成要件;又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成立公然侮辱罪。
你的言論以可視為「傳述足以毁損他人名譽之事實」及「於公開網域發表該等足以貶損您人格價值」之言論,足以構成前述誹謗或公然侮辱之要件。故就刑事部分而言,如舉證完成,則可向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
民事責任部分:按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準此,您亦可提起民事訴訟,向該會員就您精神上之痛苦請求給付慰撫金,並得請求諸如在網上刊當道歉啟示等之回復名譽之處分。
在網路上以不實言論誹謗、侮辱之行為已觸法:刑法第309條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文:「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於網路中侮辱,亦屬公然侮辱。
又刑法第310條第一、二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網路係以「文字」散布,故應構成刑法第310條加重誹謗罪。另依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範疇」。
綜上,帶頭者之行為已處法,可蒐集相關證據,對其提出刑事告訴。
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帶頭者上開犯行,已造成名譽受損,侵害人格權,可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俗稱精神慰撫金),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公開道歉等)。
可向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電腦犯罪偵查專責組或向刑事警察局電腦犯罪小組報案,帶者例如:將網頁上留言、電郵等均應列印存證。)報案等於提告,希.刑事責任部分:按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以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為構成要件;又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成立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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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留點口德 即使長得真的很X 雖然是在陳述事實 但在公開場合講一樣是觸犯了公然侮辱罪
真的要講 也把字打上馬賽克在講
嘴炮...遇到魔人永遠炮不贏 炮贏了 又能證明了什麼?
[ 本文章最後由 夕音靜月 於 2009-12-24 03:11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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