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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機車買賣的糾紛(已解決,後續更新)

11#
a525827 2009-11-18 00:13 只看這個作者
你們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已經完成過戶手續了,他自己要換就要自己付錢
法律上你決對站得住腳,或許他看你年輕想坳看看,你可以請你爸媽出來,
他再講不聽就叫他去報警好了,他一定會吃一鼻子灰.
小駱
12#
96會長 2009-11-18 00:34 只看這個作者
照你這樣說...你車上改愈多不是愈慘...
不要里他啦...
<賣>SRZ排氣管~紅線機油~GJMS全系列商品
BT601~BAFU機油
我的福利社
我當初和他過戶的時候是沒有簽什麼合約的
版上的各位都這麼挺我,真是感動請益~機車買賣的糾紛(已解決,後續更新)8333

小弟知道怎麼處理了,雖然我已不具法律責任,但還是會盡量用委婉的方式跟他說啦

感謝~大家!
小弟先依民法為您解釋一下(物權轉移)的成立條件
在這裡版大你為民法買賣交易裡之(出賣人)  對方則為(買受人)
首先  就買賣交易來講   

依民法第二編債篇

民法第345條(買賣之意義及成立):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由此條文法律上可以認定你們的交易已成立

接下來又依
民法第348條(出賣人之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由於車子已經合法(法定)機關及正當程序過戶,且車子也已交付對方。所以物(車)權之效力已轉移完成。
加下來就進入正題了!!請大大詳讀我列出之法條!此次重點在355,356條  

民法第373條(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承受負擔):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
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接下來看下面
民法第354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355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
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
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民法356條(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357條(檢查通知義務之排除):
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我逐條為板大分析討論一下!
355356條裡,若像板大所敘述,買受人已檢查過且試騎過車子,且無提出異議,
355第一項  避震器之瑕疵買受人並不知,或說當下雙方都認定無瑕庛,或說物品在此時並未發生買受人之後所敘述之瑕疵,所以不適用第一項
355第二項  買受人之重大過失意思是指對方是否並未依通常程序(356條第一項)檢查所受領之物,所以未發現瑕疵,但對方已經檢查且試騎,所以在這裡就要看板大是否知情而故意不告知瑕疵,若不是知情不告的話,在調解時板大可以聲明

到這裡355已經大致排除
356條是這次糾紛對板大最有利的條文!!

356第一項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由於版大已聲明買受人已經過複數之檢查且試乘過,且無發現瑕疵

所以依356第二項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反之,通常檢查所能發現者,白話點講就是可以為一般人(非專業人士)之認知所能發現者,例如:車殼破損,烤漆刮傷,照明設備故障,輪胎破掉無法行駛,煞車功能喪失...等等顯而易見之類的瑕疵...
所以避震器問題可以歸類在第三項不能即知之瑕疵,

又依356第三項所敘(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由於對方並無先通知你,反而先將物品送至車行又轉至工廠維修,所以依此法條,是為對方承受其所受領之物,也就是說就算上了法院,請板大務必主張對方違反此條所訂定應立即通知之相關規定,我想對板大將是很有利的武器,最後在鬧上法院前,請大大也將以上法條轉述給對方聽,並聲明出他所違反之義務,我想他會知難而退,若他執意要提告,依法律(原告就被告原則)對方要告你必須到你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告,你可以提醒他 上法院他會比你累,他要從台北過來中壢提告。


花了點時間編輯跟分析  希望對你有幫助!!請益~機車買賣的糾紛(已解決,後續更新)1823




[ 本文章最後由 好車人人騎 於 2009-11-18 03:2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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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wanda 2009-11-18 06:08 只看這個作者
引用
又依356第三項所敘(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由於對方並無先通知你,反而先將物品送至車行又轉至工廠維修,所以依此法條,是為對方承受其所受領之物,
................................................................................................
樓上的大大
實務見解~356條第三項並無規定第一順位通知出賣人喔~純粹通知出賣人而已
雖然買方擅自送修~但其後已實行通知賣方之義務~此條無須主張請益~機車買賣的糾紛(已解決,後續更新)5008

回覆 15# 好車人人騎 的文章

感謝大大這麼辛苦還幫我找資料出來

也讓其他也相同困擾的人或以後碰到這種鳥事的人也知道該怎麼處理

感謝您!請益~機車買賣的糾紛(已解決,後續更新)6175

回覆 16# wanda 的文章

雖無規定順位,當然你可以先告知其他人

先告知你家人也好  ,朋友也好,  慣去之機車行也好..

但就維護雙方權益來說  

先送修已破壞原瑕疵之狀態  實為違反買受人應即通知出賣人之義務!!

[ 本文章最後由 好車人人騎 於 2009-11-18 13:3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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