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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16條和18條

来源: a27606192 2009-11-2 11:19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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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常在朋友、版上看到因為機車改裝被警察開18條

並繳交罰款和驗車

但有些人說18條並不適用於機車,可以拿去申訴

或者可以改開16條...等等 很多種說法


為了了解這個問題

小弟上網查詢相關的法規研究了一下


第16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第18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
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
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
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想請有熟讀相關條例的版友們詳細解答 關於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16條和18條4543

以免以後被警察大人亂開單,自己不知道

還乖乖繳錢驗車

16條跟18條差別在哪?是否需要監理人員在場陪同?

哪一個條例可以針對機車改裝加以開罰?

如果警員在填單時

發現他開錯條例(現場沒有監理人員陪同),該怎麼做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以上是小弟目前疑禍的問題

如果發文不當 請版主見諒  小弟馬上修改

謝謝

[ 本文章最後由 a27606192 於 2009-11-2 11:2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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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車前請先改腦袋 若只知道丟錢改車 不去了解其原理
那玩車意義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