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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歡的姊姊住院了! 卻問不到所在地!

要出大絕了.........上新聞吧我喜歡的姊姊住院了! 卻問不到所在地!180

登報尋人啟事,加油吧我喜歡的姊姊住院了! 卻問不到所在地!8608
開甚麼刀?
如果連這都不知道就不好辦...
鳳山可以開刀的醫院也只有長庚
開到需要住院三天的應該也只有長庚
長庚那麼大間還會有誰想去別的醫院?
長庚的話!不知道甚麼科
等你找到都已經出院回家了...
下一個目標~~美麗的蘭嶼
23#
singer 2009-10-16 10:40 只看這個作者
原文章由 96會長 於 2009-10-15 23:48 發表 我喜歡的姊姊住院了! 卻問不到所在地!840
因為上個月我幫我奶奶去那個中和的雙和醫院找~
他們網頁就找的到了...可能醫院不夠大吧...
他姓名跟出生年月日跟病房都有...我喜歡的姊姊住院了! 卻問不到所在地!6551


唉....
這樣是很危險的...


  1. 壹、現行法規:
  2. 一、保密責任:
  3. 1、醫療法:
  4.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醫療法,第72條)

  5. 2、醫事人員相關法規:

  6. 2-1-1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醫師法第23條)

  7. 2-1-2醫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醫師法第22條)

  8. 2-1-3前屬醫師法第 22 條所稱「有關機關」,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係指衛生、治安、司法或司法警察等機關(91.7.7修正為第六條,本法第22條所稱有關機關,係指衛生、司法或司法警察機關),是以醫師除對上開機關之詢問或委託鑑定,有依法陳述或報告之義務外,並無對第三者提供病情資料之義務。又同法第 23 條規定:「醫師除依前條(即前揭醫師法第 22 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而知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揆其規定意旨,蓋恐醫師任意提供病人資料予第三者,有侵犯病人隱私權之虞。是以醫師若在病人同意情況下,將病情資料提供該特定第三者,自難謂無故洩漏病人秘密。綜上所述,倘醫師及病人均同意將病情資料提供第三者知悉,應無違反法令之可言。(衛生署 75.4.2 衛署醫字第 578914 號函)

  9. 3、公務人員相關法規:
  10.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
  11. 4、其他:
  12. 4-1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13.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14.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5條)

  15. 4-2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法182條)

  16. 4-3證人拒絕證言者,應將拒絕之原因釋明之。但於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得命具結以代釋明。拒絕證言之許可或駁回,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之,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之。(刑事訴訟法183條)

  17. 4-4各級主管機關、醫療 (事) 機構、醫事人員及因業務知悉傳染病病人或疑似感染傳染病之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對於該資料,不得洩漏。(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

  18. 4-5衛生機關、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受委託之機構、團體及其相關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願意捐贈器官及等待移植者之姓名及病歷資料,不得無故洩漏。(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0條之1第3項)

  19. 4-6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及因業務知悉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姓名及病歷有關資料者,對於該項資料,不得無故洩漏。(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6條)

  20. 4-7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未經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6條之1項)

  21. 4-8醫院病患服務人員對於工作上知悉之病患隱私,不得無故洩漏。(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病患服務人員管理要點)

  22. 4-9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

  23. 4-10醫療機構電子病歷,其病歷資訊系統之建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人員操作、維護、系統變更、稽核管制,有完善之作業程序。二、電子病歷存取、增刪、查閱、複製或維護之使用權限及管控機制,有明確規範。三、電子病歷存取、增刪、查閱、複製、維護或稽核,其執行人員、時間及內容,應有紀錄併同電子病歷保存。四、電子病歷置有備份。五、有效之系統故障回復及緊急應變機制。六、足資確保病歷資訊系統之安全防護軟體及硬體。(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3條)

  24. 4-11辦理檔案電子儲存時,管理該檔案機關應檢視並確定其內容與原始檔案完全相同;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方式處理,或加密儲存之。(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第10條)。

複製代碼
所以...
以往在各大醫院的病房護理站看的到一個三角牌...
上面寫某個病人住在某一間房....
現在都已經收到後面去了....
為的就是保護病人隱私 (還有黑道尋仇....)
我喜歡的姊姊住院了! 卻問不到所在地!8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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