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我在台北市政府網站查到的
http://td.tcpd.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9e2dff2:cf2
一、網路不實傳言:
交通部於98年3月11日召開研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之1及附件15「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修正條文草案會議,其中附件15第4點第2款其他設備「排氣管」第2目修正草案條文為:「在平坦地面上兩輪著地時,排氣管尾管出口不得傾斜高於水平線;排氣管出口離地高度逾一公尺者,其出口角度應低於水平。」交通部刻依會議結論,請臺灣區車輛同業公會等相關業者就修正草案條文再研提處理意見供修法參考。未來改裝翹管且往上噴煙影響他人行車安全者,肯定會受處罰,希請儘早改回以免受罰。
二、執行法令依據:
(一)改裝翹管向上噴煙影響他人行車安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後段之規定「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二)製造噪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 項第3款規定「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三、執行作為:
(一)「聯合專案稽查小組」取締汽、機車改裝排氣管工作係鑑於民意反映及為爭取時效,依現行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後段「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之規定,就致影響行車安全部分須移由監理機關認定違規始能開單舉發之方式,現則改為將監理、環保等專業人員邀請至道路上逕予認定有無違規行為並逕予開單處罰。
(二)惟執勤員警在無監理、環保人員執行聯合稽查時,員警發現改裝排氣管仍將攔停施檢後檢具相關資料、相片,移請管轄監理機關對該車實施臨時檢驗,以維道路交通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