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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島不歡迎未達放假標準之貧弱颱風 請增強或改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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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宣佈停止上班上課...
對一般勞工而言..
放不放假
決定權還是在老闆身上啊.......本島不歡迎未達放假標準之貧弱颱風 請增強或改道388
颱風天還得騎機車送汽車材料的苦命人....本島不歡迎未達放假標準之貧弱颱風 請增強或改道2277
原文章由 CASEIN 於 2009-8-6 22:35 發表 本島不歡迎未達放假標準之貧弱颱風 請增強或改道8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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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事業單位及勞工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處理, 如有疑義,請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頁」 查詢,或電洽該會免付費電話專線:0800-085-151。em22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2009/6/19) 分類:人資專欄2009/07/06 10:50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勞委會 2009/6/19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五、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八、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九、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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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章最後由 sungshu 於 2009-8-6 23:36 編輯 ]
天然災害發生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出爐,勞工應否出勤,以安全為首要考量

勞委會 勞動條件處2009/6/19

颱風季節將至,有鑑於勞雇雙方均有對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應作更明確規範之建議,勞委會經邀集勞雇團體、專家學者及有關單位多次研商,業發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明定包括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出勤有安全上的疑慮,勞工可不出勤。但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勞委會表示,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宜否出勤,勞雇團體均有高度共識,認應以勞工之安全作為首要考量。本要點特以「轄區首長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為客觀指標,除對勞工之人身安全有更周全的關照外,亦有助於減少勞資雙方對於應否出勤(停工)之不確定性。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因天災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對於勞雇雙方都關心的工資給付問題,勞委會表示,勞工因天災致未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的目的及概念不同,亦難歸責於雇主,然雇主本應照扶勞工,宜不扣發工資。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者,雇主更應「疼惜」,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勞委會提醒,為避免無謂的爭議,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勞雇雙方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仍應參照本要點辦理。

轄區放颱風假 勞工可不上班
【2009/06/11 聯合晚報】

颱風季又要來臨,據了解,經過勞團多年抗議,勞委會終於針對「颱風假」訂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做為行政指導原則,放寬天然災害時,勞工出勤及家庭照顧假相關規定。但是雇主應否給薪,因為勞資團體意見不一,採三案並陳由主委裁決,將於今年颱風季前定案並開始施行。

根據該項規定,原本勞工只能遇天然災害致無法出勤時,才能不出勤,現進一步放寬為只要轄區宣布停止上班,勞工就可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職,也不能事後強迫勞工補上班。

此外,該要點也比照公務員相關規定,發生天然災害時,雖然勞工工作所在地未宣布停止上班,但若要上下班必經地區宣布停止上班,則勞工也可不出勤。例如,勞工住桃園,上班地在宜蘭,但台北宣布停止上班,則勞工可以不出勤。

如果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課,但未停止上班,若是勞工家有高中以下身障子女,或是國中以下子女,則勞工都可以請家庭照顧假,不受性別工作平等法必須5人以上事業單位員工才能請家照顧假限制。

根據要點規定,對於天然災害期間勞工出勤及工資,事業單位必須參照該要點訂定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若沒有訂定工作規則,則必須參照該要點辦理。

每一年夏天的颱風季,只要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政府公務人員可以自動放有薪假,但是勞工的出勤及薪資給付規定,根據勞委會函示,勞工若無法出勤,可以不出勤,但因颱風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因此雇主可以不給薪。也就是說,勞工必須出勤,若不出勤,雇主可以不給工資。

二年來勞團不斷向勞委會陳情,要求勞工權益應與公務員一致。面對颱風季又將到來,勞委會最近緊鑼密鼓針對「颱風假」研擬要點,希望今年可以開始適用。

根據該草案,勞工工作所在地,因天然災害經轄區首長通報停止工作,勞工可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職、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於事後強迫勞工補行上班。若事業單位業務性質特殊,需特定工作性質勞工出勤,則必須勞雇雙方事前約定,且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則需經勞資會議同意。

但對於勞團要求的勞工不出勤也應給薪,或是出勤應給加倍工資,由於資方反對給薪,因此勞委會業務單位採三案並陳,由主委裁決。其中甲案主張雇主「宜不扣工資」,若應雇主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乙案則是雇主可不給工資,若應雇主要求出勤,則除當日工資,酌加工資;丙案為雇主「宜不扣工資」,若出勤,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事後再補休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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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 勞工不出勤不扣薪

工作、居住、途經地停班 都可休

〔自由時報 2009/6/20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

勞委會趕在蓮花颱風來襲前夕,公佈「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即日起,勞工工作地、居住地以及上班途中所經轄區宣佈停班者,可放颱風假,期間建議不扣工資。目前颱風已經比照公務機關給假的公司,仍應維持現行作法。

不過,青年勞動九五聯盟要求改為一旦轄區政府宣佈停班、當地勞工原則同步停止上班,須維持必要運作的行業,應經報准地方政府、徵求員工同意後,要求勞工到班,並發給兩倍工資。九五聯盟表示,若未獲勞委會善意回應,將號召打工族與勞工抗議。

依據新修訂的要點,勞工除了遇天然災害致無法出勤時,可以不出勤上班外,若工作轄區宣佈停班,或是勞工上班途中,必須行經有停班地區,或是勞工居住地宣佈停班者,也可比照辦理。舉例來說,在科學園區上班的勞工,如果家住台北,則除了新竹宣佈停班時可放颱風假之外,台北或是桃園地區宣佈停班時,也可不上班。

當勞工無法上班時,雇主不得視為曠職、遲到,或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勞工補上班、扣發全勤獎金、解雇等。如果雇主因為勞工未上班強迫以事假記錄、扣發全勤獎金等,則屬違反勞基法,未全額給薪,將處以六千到六萬元罰鍰。但雇主若僅扣除當日工資,只要雇主未違反勞資簽訂的工作契約或團體協商等,則雖然本要點建議給薪、仍屬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