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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貼 ) 取締闖紅燈,3連拍才罰得到

来源: 星藍 2007-11-5 09:19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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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貼 ) 取締闖紅燈,3連拍才罰得到2919 更新日期:2007/11/05 04:09
〔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

闖紅燈被拍照取締罰款、記點,違規騎士聲明異議,強調自己「是搶黃燈、不是闖紅燈」,法官認為警方沒有連拍告發,舉證不完備,裁定騎士陳宏光罰鍰1800元不用罰,也免記點。

搶黃燈被拍成闖紅燈

39歲男子陳宏光,96年5月7日下午騎乘機車行經屏東市康定路口,因闖紅燈穿越至該路口一半,被員警拍下一張背景是紅燈的照片,當作舉證告發依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屏東監理站裁決罰鍰1800元,違規記點3點。

陳男不服,認為他尚未超越白色停止線時,見路口號誌燈還是黃燈,趁號誌燈由黃轉紅之際,趕緊穿越該路口,也就是趕搶黃燈通過,異議人特地回到現場,計算在規定的速限下,黃燈轉紅燈需4秒,機車足以穿越該路口的一半,並無故意在明知紅燈狀況下,仍違規強行闖過,質疑員警按下快門拍照當時,剛好由黃燈轉為紅燈。

一張照片舉證不夠

法官詢問舉發員警,「依取締的這張照片來看,車子過了停止線才由黃燈變成紅燈」,員警回答,「可能,但依我的習慣不會這樣取締」,法官又問,「你能確保你的取締萬無一失」,員警頓時支吾。

法官又追問員警搶拍、連拍可不可行?員警回答可以,但因相機需要調焦距,相當浪費時間,因此,法官認為取締員警未在異議人超越停止線前,開始拍攝連續照片杜絕爭議,何況連拍、搶拍技術並非不可行,無法單憑一張照片證明異議人是否闖紅燈,裁定員警舉證不夠完備。

屏東地院交通法庭認為,警方至少要3連拍,從行為人於停止線前,車子壓在停止線到超過停止線,3連拍照才能完全舉證,否則單憑一張過線紅燈照,無法舉證是搶黃燈還是闖紅燈,因此裁定原處分撤銷,改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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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隨處可見!

網友回覆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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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oar 2007-11-5 09:53 只看這個作者
這會不會造成警方人員 舉證上的困擾
只要有合理的辨證理由就可以採信
不過這樣也可以免於有些爭議
只是是否會因為重機開放快速道路 而加強取締機車違規事項有待觀察~!!!
騎快是一時 騎久是一世
沒有愛,如何用自己的感情去傳遞機器的溫度
就讓自己決定如何對待自己的最愛
好懷念大執法的時期喔
大家都乖乖的騎
小白也減少很多
管他怎麼抓
乖乖騎還不是沒影響
反而對我們的生命財產多一份保障
我覺得這項判決很合理,時常騎市區都會有這樣的情況
快到停止線就轉黃,緊急煞車容易造成後車追撞
通常都是在補油門衝過去,而且現在路口轉換時間都有緩衝
不過搶黃盡量別做,容易被攔腰撞上,昨天好像又看到一起..( 轉貼 ) 取締闖紅燈,3連拍才罰得到6351

而且該申訴人也有去計算過轉換時間,有舉證..
5#
JYE 2007-11-5 22:57 只看這個作者
本來就該這樣判了

光憑一張背景是紅燈的照片就要舉發很不合理

起碼要有闖紅燈前.闖紅燈中.闖紅燈後的照片我才會心服口服

話說之前搶黃燈不成反而搶到紅燈

過去就被攔截下來開單了...( 轉貼 ) 取締闖紅燈,3連拍才罰得到993
這只是個判決.不能代表什麼?

"判決"沒有拘束同類及其他審級的案件的效力

不同人來判.結果不同

等他被選為"判例".再來大鳴大放吧

受命法官只是依照"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來做判斷.

同理而論.法官有當過警察嗎?有開過單嗎?這樣判客觀嗎?無解..

對我有利.代表司法是公正的.
對我不利.代表司法已經死了.........這是所謂的社會公義嗎?:)

[ 本文最後由 最遠的距離 於 2007-11-5 23:14 編輯 ]
可是考駕照的時候
闖黃燈就BB叫了耶
闖黃燈到底有沒有違規呢?
8#
s900291 2007-11-6 02:07 只看這個作者
現在路上...一堆已經紅燈3到4秒了 機車都走到中間了
還搶要過...真是...
不過這樣不就是一堆人急著要闖黃登了( 轉貼 ) 取締闖紅燈,3連拍才罰得到1670 ( 轉貼 ) 取締闖紅燈,3連拍才罰得到4669 ( 轉貼 ) 取締闖紅燈,3連拍才罰得到1887
反正只要我們安分守己
好好遵守交通管他法律怎麼改都奈何不了我們( 轉貼 ) 取締闖紅燈,3連拍才罰得到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