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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xon愛克森與Mobil美孚本為同一家公司
就是1911年從標準石油公司拆出來的34家公司中的其中兩家公司
跟據維基百科的資料,這34家公司的資料如下,有 Esso Mobil Amoco ARCO Chevron Conoco 等
這是因為標準石油公司太大,因為怕壟斷,美國政府制定反托拉斯法,大公司要拆成小公司
1999年又合併為愛克森美孚集團
標準石油公司從1903年就賣大量的煤油供給中國來點煤油燈
品牌歷史請參考下列網頁
下列為愛克森美孚石油公司旗下的品牌標誌為
上面說到Esso為1882年John D. Rockefeller (也就是洛克斐勒)先生創立的品牌
聽說Esso的發音太雷同於英文的屁眼的發音
故美國本土改用Exxon的名字
Esso的名字用於美國以外的國家
上面也提到MOBIL 1美孚一號 的機油定位為,絕對的頂級油
而Esso走平價路線
Esso機油為 F1 一級方程式賽車TOYOTA 及Panasonic 車隊
的贊助機油商
Peugeots標誌汽車新車也是使用Esso
行政院也有資料
◎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與美國Exxon 和Mobil石油公司就違反反托拉斯法案達成和解
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FTC)於1999年11月30日公告,該委員會已就美國Exxon 和Mobil石油公司違反反托拉斯法乙案達成和解。本和解案是聯邦交易委員會史上要求零售業資產處分的最大宗案件。和解要件包括必須出售Exxon及Mobil在東北部、中大西洋各州、加州、德州及關島等地2431個加油站,Exxon在加州的煉油廠、油管及相關資產亦皆須予以出售。本和解範圍包括廣泛的事業重整及防止其他重要競爭資產間的合併,其目的在容許更多的競爭者進入市場並降低市場占有率。
Exxon和Mobil公司是美國兩家最大之煉油及汽油銷售公司,彼此在美國境內之產品及地理市場中互為競爭者,FTC認為Exxon購併Mobil公司後將明顯傷害美國煉油及行銷市場競爭,且Exxon 和Mobil公司得藉此購併而得以提高汽油價格。委員會認為該合併案主要影響所及係減低中度集中市場之競爭,包括加州之煉油,美國東北部、中大西洋地區、及德州地區的汽油銷售。和解內容重點如下:
對東北部及中大西洋地區的汽油銷售
該合併案很明顯地會降低中度集中市場之競爭,使得主要石油公司得就鄰近的不同地區設定價格區間,新的加油站將很難設立或引進新品牌的汽油,委員會認為如果其事業不重整,則該公司合併將導致汽油價格明顯上漲。所以和解條件要求Exxon出售其在紐約州、康乃迪克州、羅德島、麻州、佛蒙特州、新罕布夏州、緬因州內所有自營、加盟、承包等之加油站及Mobil 在紐澤西州、賓州、德拉威瓦州、馬里蘭州、維吉尼亞州及哥倫比亞特區內之所有自營、加盟、開放及承包等1740個加油站或開放競爭。Exxon和Mobil必須和接收Exxon或Mobil加油站之新廠商簽訂協定,同意這些新廠商在未來10年內,繼續使用Exxon和Mobil品牌產品,並且以Exxon和Mobil之名繼續經營加油站
加州航空資源局(CARB)之用油
CARB 95%之汽油是由7家場商所提煉和提供,委員會認為Exxon和Mobil合併後將明顯提高CARB之汽油成本。FTC認為Exxon應該轉讓其在加州之煉油廠,並且退出加州之市場銷售,Exxon在12年不得以Exxon 之名在加州境內銷售汽油,而Exxon應使繼受其煉油廠及銷售站之獨家廠商在加州建立品牌地位。
德州都會地區之汽油銷售
委員會要求Mobil公司應出售或重組其在德州境內之加油站,同時Mobil公司應將Mobil在TETCO公司之合夥權出售給TETCO公司或FTC所同意之繼受廠商。
美國和加拿大境內之煤油原油
委員會認為Exxon和Mobil公司合併後將控制北美地區35%以上之煤油原油,是美國和加拿大境內最大的煤油製造商,和解內容中要求Exxon和Mobil合併後之公司讓渡出對Base oil的控制量,其讓渡量應等於原Mobil所控制或所提煉之數量。本條款主要是在確保Base oil之生產和銷售現狀。
本案繼受資產者必需先取得FTC的同意,並且必須在9個月內完成。如果合併後之公司無法在規定期間內將資產重組及出讓,則FTC將可指定信託,協商列出重要且應出讓之資產項目。委員會最後以4-0-1通過本和解案,Swindle委員並就此案部分內容提出不同意見書。本案和解內容摘要將於近期內刊登於聯邦公報,並且依法於60天內(即公元2000年1月31日前)接受各界公開評論,而委員會亦將參酌各界評論後作成最後決定。
[ 本文最後由 IKEA 於 2008-3-22 17:5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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