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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校長室的文章(反應)之個人感覺

原文由 alanhu36 於 2007-9-4 23:37 發表

3.要分享圖片要會縮圖黑.除了版主不用扣.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http://forum.jorsindo.com/viewthread.php?tid=2001&highlight=(沒惡意黑)

   


同學別鬧了...請仔細看一下...那圖片是連結出去的...

並不是站內貼圖....

怎麼縮?還要再寫語法??

請教教大家吧...

該扣分的...大家不會手軟的....對誰都一樣!OK?

[ 本文最後由 DanDanMan 於 2007-9-4 23:55 編輯 ]
原文由 qaz770208 於 2007-9-4 23:45 發表
爬文真徹底  
很抱歉
那次權限只到9/1
至於9/1之後...我可沒說喔....
麻煩您搞清楚狀況喔.....


顆顆~

爬文是應該的啦~

這沒什麼~

不過又讓小弟增廣見聞了耶~

還有定期改選分這麼清楚的阿~

哈哈哈~

那你就好好幹吧~

噗~
在這世風日下人心不古小人當道的時代~
遵守一條不成文的最高指導原則就對了~
保證大家長命百歲~積分破萬~

大家既然身為人~何苦與條豬計較?
原文由 DanDanMan 於 2007-9-4 23:53 發表


同學別鬧了...請仔細看一下...那圖片是連結出去的...

並不是站內貼圖....

怎麼縮?還要再寫語法??

請教教大家吧...

該扣分的...大家不會手軟的....對誰都一樣!OK?

噗機..沒看到旁邊括號喔...關於校長室的文章(反應)之個人感覺1696 笑一笑就好了啦....
34#
sheep 2007-9-5 00:02 只看這個作者
原文由 alanhu36 於 2007-9-4 23:37 發表

扣不扣分對我來說不是重要的(只是起模子不爽).能夠讓我得到我要的答案和解決問題才是重點
錯別字有這麼重要嗎(又不是火星文)?版主或樓主寫一篇文章或求文出來給大家做討論或要答案
有錯嗎?或許他錯了.
1.不董爬文.你就不要寫出來嘛?找不到答案你爬文嘛.(雖然文章標題與內容不大一樣.將就著用吧)
2.要發文之前記得先練好國文能力黑!錯別字會被扣分的.不知道英文要不要扣分?
3.要分享圖片要會縮圖黑.除了版主不用扣.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http://forum.jorsindo.com/viewthread.php?tid=2001&highlight=(沒惡意黑)
4.幹部最大.你沒事不要亂嗆.寫的不如他意..刪文.扣分"嘿是正常的"
還常常加一句  此文移除.了無新意.違反版規 "摩你麥寫出讓人心服口服的話"
5.發錯版面.文不對題 扣分 移除 恩..好像還蠻通的
小老婆汽機車俱樂部.與愛車人一起成長的地方
歡迎光臨小老婆汽機車俱樂部討論區
這是版面標題應該沒錯吧.既然是討論區應該不是一言堂吧
當個幹部應該要有幹部的擔當和氣度而不是在那邊吐口水吧
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雖然要遵守版規情.理.法懂不懂(不懂去讀一下社會學)
被扣分或刪文的也應該好好想想為啥被扣分.請遵守一下遊戲規則(我也常被扣分和刪文)
大家火氣不要那麼大.或許會得到更多或分享更多


   

1.如果可以將就用~我認了~有時根本沒答案吧...還把連結PO出來說沒爬文....無言

回覆 #10 takegawa47 的文章

我並不是在生你的氣
我只是剛好引用你的文章來做比喻而已
並不是故意針對你的

只是剛好又看到轉貼文章又加分才會順便抓出來的
誰知道好死不死又是他加的分數!
而且我也跟他說
只是做個比喻而已!
我只是替很多人抱不平!所以才會這樣
我是覺得傳訊息的來通訊息還比較有用吧!
畢竟這樣的感覺就差很多了
36#
Noite 2007-9-5 00:05 只看這個作者

回覆 #34 alanhu36 的文章

我到不認為這可以笑一笑就好
他PO的連結再加上所打的字
很容易會解讀成他指控這篇文章沒縮圖而沒人扣分
而且他說的是「除了版主不用扣.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還有法律情理法的部分
基本上我認為這本來就是錯誤的觀念
以歐美來說
都是以法理情的順序為審理依據

不知道你們還有沒有印象
前幾年有個警察開槍殺死了逃犯(還是通緝犯忘了)
結果民事要陪兩千萬
還有另一個例子
一個白目路人不走斑馬線橫跨馬路被車撞死
結果車主還要賠錢給死者家人....(在美國相同的例子卻是死者要賠錢給車主)
這就是情理法;令人心酸的情理法....

[ 本文最後由 龍隱牙 於 2007-9-5 00:10 編輯 ]
參與人數 1經驗值 +1 收起 理由
Jay70308 + 1 之前你有說了..台灣還是要法理情比較好.. ...

瀏覽全部評分總評分 :  經驗值 +1

原文由 alanhu36 於 2007-9-4 23:37 發表

1.不董爬文.你就不要寫出來嘛?找不到答案你爬文嘛.(雖然文章標題與內容不大一樣.將就著用吧)
2.要發文之前記得先練好國文能力黑!錯別字會被扣分的.不知道英文要不要扣分?
3.要分享圖片要會縮圖黑.除了版主不用扣.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http://forum.jorsindo.com/viewthread.php?tid=2001&highlight=(沒惡意黑)
4.幹部最大.你沒事不要亂嗆.寫的不如他意..刪文.扣分"嘿是正常的"
還常常加一句  此文移除.了無新意.違反版規 "摩你麥寫出讓人心服口服的話"



   


站外連結... http://www.ibike.com.hk/01_bike_report/07/suzuki/gsxr1000/108.jpg

看的時候還真沒注意到XD

版規似乎沒規定站外連結也要縮圖@@?!
38#
fsds 2007-9-5 00:33 只看這個作者

回覆 #37 龍隱牙 的文章

這裡要提醒你.一個白目路人不走斑馬線橫跨馬路被車撞死.結果車主還要賠錢給死者家人....

這個案件應該屬於"信賴原則適用擴張"之範疇.

引用74台上字4219判例
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
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
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
、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
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 因此,關於他人之違
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
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
任。

故汽車駕駛人無法阻卻罪責...以我管見該當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



至於另一個警察開槍殺死了逃犯(還是通緝犯忘了).結果民事要陪兩千萬...
這個沒有詳細經過.但大多是講比例原則及警械使用條例中的用槍時機的問題.

[ 本文最後由 fsds 於 2007-9-5 00:43 編輯 ]
原文由 fsds 於 2007-9-5 00:33 發表
這裡要提醒你.一個白目路人不走斑馬線橫跨馬路被車撞死.結果車主還要賠錢給死者家人....

這個案件應該屬於"信賴原則適用擴張"之範疇.

引用74台上字4219判例
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
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
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
、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
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 因此,關於他人之違
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
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
任。

至於另一個警察開槍殺死了逃犯(還是通緝犯忘了).結果民事要陪兩千萬...
這個沒有詳細經過.但大多是講比例原則及警械使用條例中的用槍時機的問題.


如果警察會開槍把人打死被判賠
通常都違反了比例原則以及用槍時機
可能真的不該用槍~~結果他掏出來又把人打死=  =...恩...就這麼剛好

情理法阿情理法...其實也害死了不少人
原文由 龍隱牙 於 2007-9-5 00:05 發表
我到不認為這可以笑一笑就好
他PO的連結再加上所打的字
很容易會解讀成他指控這篇文章沒縮圖而沒人扣分
而且他說的是「除了版主不用扣.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還有法律情理法的部分
基本上我認為這本來就是錯誤的觀念
以歐美來說
都是以法理情的順序為審理依據

不知道你們還有沒有印象
前幾年有個警察開槍殺死了逃犯(還是通緝犯忘了)
結果民事要陪兩千萬
還有另一個例子
一個白目路人不走斑馬線橫跨馬路被車撞死
結果車主還要賠錢給死者家人....(在美國相同的例子卻是死者要賠錢給車主)
這就是情理法;令人心酸的情理法....

首先我先跟那位板大說聲抱歉.因為我沒注意看到那是轉貼的..抱歉
還有先跟這位板主說一下.情.理.法和法.理.情是要看地區.人文.風俗的
大都是以法理情為依據但也不是真正的標準的應該是理法情
先理出理在規範法而做到情  請記住一句話 有法無情真守法-鐵石心腸
條文.規矩是死的怎麼判案 法官心中自有一把尺(除了那些讀死書不知人情世事的)
順便跟你們分享一些法律小常識
1.汽車停放在自家騎樓內被撞是誰得錯?
A:騎樓內是供行人走的除了格子內停放機車或腳踏車其餘一律不得停放
騎樓內汽車被撞是要被開單的和賠償人家的
2.汽車停放在無紅線或黃線被撞到有事嘛?
A:除非你停在道路兩旁汽車停放格不然你也一樣違規
賠償部分按責任比例分擔賠償
以上二例就是典型的法理情

[ 本文最後由 alanhu36 於 2007-9-5 00:59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