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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aaa111995 於 2015-1-31 12:24 編輯 法條寫得很清楚.怎麼看也看不出來監理站有權直接叫機車回去驗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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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來是後段部分,小弟長知識了,感謝鞭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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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5 條:汽車或拖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 一、車身、引擎、底盤、電系或其他重要設備變更調換。 二、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經送廠修復。 三、出廠十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 機車出廠六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者,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但自中華民 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機車出廠五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者,亦同。 公路監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實施臨時檢驗。對於出廠十年以上或行駛有安 全之虞之汽車及拖車,應按所轄管之汽車數量比例訂定年度計畫,實施臨 時檢驗。 |
| 法條寫得蠻清楚的阿,你是哪邊看不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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