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驗車的條例真的看不懂((感謝網友解說)

瀏覽數: 4974 | 評論數: 5 | 收藏 1
關燈 | 提示:支持鍵盤翻頁<-左 右->
    組圖打開中,請稍候......
發表時間: 2015-1-31 01:24

正文摘要:

本文章最後由 z7920015 於 2015-1-31 09:42 編輯 剛剛跟一位車友聊天,於是聊到了最近的話題 改裝排氣管,合法嗎? 當然,合乎法規,驗車有過就是合法啦~~ 以下這是範例,圖文轉自 高雄汶修機車行(謝謝老闆不吝 ...

回覆

aaa111995 發表於 2015-1-31 12:20
本文章最後由 aaa111995 於 2015-1-31 12:24 編輯

法條寫得很清楚.怎麼看也看不出來監理站有權直接叫機車回去驗車

第十八條之一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
 ,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
 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
 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z7920015 發表於 2015-1-31 09:44
EMILEM 發表於 2015-1-31 08:07 驗車的條例真的看不懂((感謝網友解說)127|小老婆汽機車資訊網
法條寫得蠻清楚的阿,你是哪邊看不懂?

非常感謝解說.=.=...小弟眼燦了
z7920015 發表於 2015-1-31 09:00
原來是後段部分,小弟長知識了,感謝鞭策
神風小黑貓 發表於 2015-1-31 08:2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5 條:汽車或拖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
一、車身、引擎、底盤、電系或其他重要設備變更調換。
二、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經送廠修復。
三、出廠十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
機車出廠六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者,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但自中華民
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機車出廠五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者,亦同。
公路監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實施臨時檢驗。對於出廠十年以上或行駛有安
全之虞之汽車及拖車,應按所轄管之汽車數量比例訂定年度計畫,實施臨
時檢驗。

EMILEM 發表於 2015-1-31 08:07
法條寫得蠻清楚的阿,你是哪邊看不懂?

010705cbtdyn92iscyo3sb_png_thumb.jpg (111.2 KB, 下載次數: 112)

驗車的條例真的看不懂((感謝網友解說)90|小老婆汽機車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