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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剛好有類似案件 https://auto.ltn.com.tw/news/16453/43 我查了法規 機器腳踏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二、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引擎就單指改機械/渦輪增壓與氮氣導入而以 壓根沒提到傳動系統 不知道高等法院是否過度擴張解釋呢? 第23條之1 所有內容 根本沒有叫做"引擎機械系統設備"這種東西啊 法官自己幻想出來? 避震器更是沒有提不得變更 本文最後由 rockychan 於 2020-11-6 11:1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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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震這點根本大有問題 每個車主的體重&用路情況都不盡相同 車商又不可能針對不同車主的體重&用路情況去設定避震參數 認為原廠避震=安全、改裝避震=危險,這種人的思維才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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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政府沒賺到錢 只好用這招阿 只要政府沒有賺到錢 就是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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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都敢肯定改裝品廠商良莠不齊了 那我更敢肯定這些棺猿的腦袋良莠不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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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官員平常都坐車,原廠避震給牠們騎都騎不好了,改裝避震牠們當然覺得對行車安全有影響。 因為牠們分不出觸底、回彈快慢、有無阻尼 !! 只知道避震軟最舒服、硬最難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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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動蓋最好是重罰,不蓋蓋子實在是很吵 至於避震器.....真的很詭異... 改裝的危險在哪? 品質差的在路上會解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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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s951757 於 2014-7-24 23:47 編輯 避震器的部分詳細內容可能要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字第85號, 內容以101年度交抗字第676號做為裁定依據參考。 關於音響設備部分請從,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裡面查閱, 依照原有機車檢驗領牌部分, 第 39-2 條 附件檔案 機車申請牌照檢驗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引擎或車身號碼與來歷憑證相符。 二、前後煞車效能合於規定。 三、前後輪左右偏差合於規定。 四、各種喇叭合於規定且不得裝設可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 五、各種燈光與標誌應符合附件七規定。 六、車輛型式、顏色與紀錄相符。 七、左右兩側之照後鏡、擋泥板合於規定。 八、各部機件齊全作用正常。 九、不得加掛邊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