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111995 發表於 2014-5-4 22:52 請問一下 要到交通法庭申訴意思是 申訴還能選擇申訴的機關嗎? 第二 如果沒有影響行車安全的情況下,原則就不會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來檢驗你的排氣管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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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請問大大當初被開單的原因是? 想要參考一下看有沒有可能成功 當初被開是因為上班時間 有兩個警察隨機攔機車 抄寫行照駕照, 我那時剛好被攔下來,然後一個看起來很年輕(菜)的警察就跟我要行駕照 我:大哥,上班時間這樣會遲到啦!!(邊拿皮夾) 另一個比較老的在旁邊看我好像刁難他們家的人就出聲了 老:你要上班我們也要上班呀 我內心OS靠X 你打完卡了我還沒打呀!!雖然我沒說但是臉色很不高興!! 老:看你好像不太高興...機車排氣聲有點大哦~來來 熄火停旁邊 行照駕照 我:行照駕照都已經在他手上了(翻白眼) 老:我開你一條噪音(八拉八啦)6000元,拿出通知單本 我:你確定?之前警政署有下函說要測過才可以開 老:你有意見就去申訴,我就是專開你這種改裝的(很囂張的往前翻存根給我看~五六張以上) 我:要開就快點 廢話那麼多 我已經遲到了(反正被開了 態度好也沒用) 之後就是一連串的整理資料 走申訴 最後上簡易法庭 然後他立正站好被法官電 那又是另一個故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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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可以在應到案日期(或三十天以內,如果案件已經移到,可以提前到案) 向交通裁決單位交付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陳述(建議備妥證明尤佳)。 如果樓主沒有自動繳納罰鍰(結案)或到案聽後裁決(陳述),交通裁決單位可以直接裁決。 倘若樓主不服裁決,可以在裁決書送達的三十天以內(不變期間), 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直接向管轄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如果敗訴,裁判費三百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6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由公路主管機關 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 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 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 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 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 ;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 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 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7 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 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 ,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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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下沒跟他吵我免責 我乖乖給他開 單開到一半 那台花花綠綠的過去 他們連攔都不攔 就跟政府說某狼路過 不算非法集會的感覺一樣 只是覺得 要是那台不明顯 ok 那台花花綠綠的過去 警察竟然連叫他們靠邊的手勢都沒有 覺得很誇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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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去申訴看看吧....... 但說穿了 改裝就是...要不怕被罰= = 這就是台灣........ 不是日本 進口改裝部品 可賣 合法,但是裝在車上 就是 非法....... 這啥鬼道理啊?? 那為何改裝店 開那麼多間,而且都有賣 還幫別人裝上去? 根本就不合邏輯........... ![]() 阿搭媽孔鼓勵 的官袁......... 新竹都開了多少家的 改裝店了!! ![]() 都可以賣,但裝上去就是不合法......... 雖然我沒改裝車子,但就是有這樣的感受 有些人改管 但是比原廠的管還要小聲,但也會被開單.......... 這好笑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