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日前公告「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草案,未來公共停車場應針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設停車位,最快自 4 月起開始實施,倘若民眾違規佔用最高可罰一千兩百元,預計將有一年的緩衝期進行宣導。
交通部表示,此次修法主要為了提升台灣育兒環境的友善條件,解決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在停車方面的不便問題,因此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卅三條規定,要求特定場域的停車場設置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的停車位。
根據草案內容,汽車停車位滿 25 個、未滿 100 個的公共停車場,至少應設置一個提供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的車位;汽車停車位 100 個以上、未滿 150 個者,至少設置兩個;汽車停車位 150 個以上、未滿 200 個者,至少設置三個。以此類推,換言之,每座停車場都需要保留至少約 2% 的停車位做為孕婦專用。
未來包括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站、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的醫院、觀光遊樂園區、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 10,000 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等,都得強制提供專用車位。
民眾若違規占用,可依停車場法處六百元至一千兩百元罰鍰,並可逕行移置違規車輛,緩衝期間由主管機關加強宣導;業者如果沒有未設置,可依兒童及青少年權益保障法罰一萬到五萬元罰鍰。
本文最後由 蔡育庭 於 2018-3-28 17:51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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