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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而未注意撞上前車當然應該有肇責

来源: 19701024 2017-7-14 02:20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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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後由 19701024 於 2017-7-16 01:44 編輯

反對大重上國道的人最常說的一句話就是

除非法律明確說明,重機違規,
導致被汽車撞傷甚至死亡,
無違規的汽車將無任何責任。

唉~

如果修法成只要有人違規
被後方的車輛撞傷或死亡
無違規的後車無任何責任


那我請問你
我開著一台大卡車
只要有機車沒打方向燈切進我的車道
我能否不煞車直接輾斃他?
還是我刻意逼近前方的機車離他只有10cm
他只要嚇到摔車我就輾過去而無罪?

還說
重機的錯或違規連汽車都有責任
不小心來不急輾死了汽車要過失致死
就算是重機違規無辜的汽車駕駛還是有法律責任

這當然有可能也是必要的啊應注意而未注意撞上前車當然應該有肇責6939

不過,太多人被媒體誤導了,
媒體常常只報導說 誰誰誰 依過失致死起訴 或是 依XXX罪嫌移送偵辦
然後鄉民就高潮了,說沒有錯為什麼還要背過失致死的罪名???
誤會是一定的,但法律常識還是要有。
警察不是法官,他不能判定誰對誰錯,
所以一旦發生事故,他一定要移送偵辦,
這也是媒體常常刻意撒狗血的只報導到這邊。
但後續法官的無罪定讞媒體卻一點興趣都沒有,
也導致大部分的百姓不知道其實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才是有罪,而
應注意,已注意,卻無法注意,都是無罪定讞的比較多。
所以不要再被媒體恐嚇了,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這條法規沒有這麼恐怖,
他還是保障了大部分守規矩的用路人,
應注意,能注意,已注意的無罪定讞判例

很多人一直罵 應注意而未注意 會很倒楣被判過失
卻不知道正確的是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才會被判過失

法規很清楚,
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反之,如果你真的閃不掉,那就是沒有過失。


http://www.trvsa.org.tw/2-4.htm]http://www.trvsa.org.tw/2-4.htm
第十四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汽 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 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 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 以免除自己之責任。(74年台上字第4219號判例)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84年台上字第5360號)

法規真的寫得很清楚,
開車族希望修改的部分也根本不用修改。
重點幫你複製出來

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
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 發生之義務。


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
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
以免除自己之責任。


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
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
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今天你開著車走在高速公路上,
前方機車摔車,
你因為有保持安全距離而沒有輾過去。
沒有違規也沒有因果當然沒有肇責

今天你開著車走在高速公路上,
前方機車摔車,
你卻沒有保持安全距離而輾過去。
開車違規當然有肇責

今天你開著車走在高速公路上,
右方機車摔車,噴到你的車道
你閃避且猛踩剎車還是輾了過去。
你已經盡力防止意外發生當然沒有過失

今天你開著車走在高速公路上,
右前方機車摔車,噴到你的車道前方
你大笑一聲活該並故意不煞車輾了過去。
你沒有盡力防止意外發生當然有過失

今天你開著車走在高速公路上,
右方機車任意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竄到你的車輛前方。
你雖然極力轉動方向盤並踩剎車閃避,
卻還是無法避免的撞到他,導致他傷亡。
你已經盡力防止意外發生當然沒有過失

今天你開著車走在高速公路上,
右方機車任意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竄到你的車輛前方。
你大罵一聲【】,
然後故意不踩剎車也不閃避的惡意衝撞前方違規機車
結果導致該違規機車騎士死亡。
你沒有盡力防止意外發生當然有過失

同樣的車禍狀況,
法官會根據你是否能注意而未注意而決定肇責,
所以,何必修法造成傲慢的假正義真屠殺。
當然還是會有少數的恐龍法官這無法避免

撞死逆向酒駕機車騎士還是有肇責
陳男以時速102公里高速行經限速70公里的淡金路一段,
撞集違規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的黃姓機車騎士。
雖然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鑑定結果指出,
即使當時陳男依速限70公里行駛,也無法在發現逆向行駛的機車後,及時反應閃避。
而法官卻認為,根據鑑定報告指出,陳男發現黃男時,雙方距離尚有40公尺,
若陳男當時依照速限70公里行駛,即使仍然無法及時閃避,黃男所受傷害勢必較小,
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判陳男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可上訴。

開車的陳男雖然應注意卻事出突然無法注意而撞上逆向的機車,
但如果能照速限行駛(能注意),騎車的黃男就不會這麼嚴重。

所以不要再用 汽車應注意而未注意會被判過失 來反對大重上國道。
因為你會用這理由來反對根本就是誤解法規,
又或者是你只是單純想當一個假藉正義的屠殺魔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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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7-7-14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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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
          應該遵守的
能注意
          能做到的部分
未注意
          你卻沒做到
那就是有過失

就是這麼簡單 不分車種 誰都一樣
倘若今天你都做到了 那你最終判定就是有注意 那 極大機率 免責
這文可頂置嗎???希望能讓一堆不清楚的人理解一下
以後你們上來,我就要隨時保持安全距離耶...

當然反對你們上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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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只有汽車使用的高速公路,是可以不用保持安全距離的... 學習了(筆記、筆記)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7-20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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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正確  發表於 2017-7-14 20:04
因為我們萬惡的霉體最愛用"應注意而未注意"來洗腦大眾
再者許多新聞都只有起訴而非判決結果
一堆不會自主思考 霉體餵屎就吃屎的人
久而久之就把過失的定義都忘了
有興趣可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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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1024 + 20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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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rextao 2017-7-14 10:50 只看這個作者
應注意未注意本來就有規範
有些人就愛無限上綱,媒體更愛搧風點火

然後某些四輪的邏輯就是只要是4輪就有辦法注意到,就都能體諒
換機車來就突然注意不到了!!!!
突然無法保持安全距離!!!!
機車在前面有87%機率會自己摔車給他壓到!!!!
機車上去國道一定會鑽車縫,就算塞到靜止也不該這樣der!!!!
本文最後由 killpeople 於 2017-7-14 12:04 編輯

該修的是腦殘亂用這帝王法條的法棺

那個逆向機車就不多解釋了
腦殘的才會相信開70時機車就不會那麼嚴重
前幾個月高雄一台機車自殺式撞大貨車
我就算過雙方時速頂多4~50以內....依行車記錄器和法規路標線劃設標準
還不是當場撞死,車撞稀巴爛作用力=反作用力
自己時速0撞上時速100=時速100自撞
自己時速0撞上時速70=時速70自撞
怎麼算都70以上自撞,傷勢會輕別笑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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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官沒有重判啊  詳情 回覆 發表於 2017-7-14 21:20
回覆我沒理的話請PM
推一下,講得很好!!
讓更多人看到
如果是上國文課,確實是這樣
但這裡是鬼島
有很多恐龍法官的判決是讓人不勝噓唏的
多Google一下"眾多"案例再來看這篇寫的內容
會覺得很可笑
不是針對樓主,是對這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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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ackmd.io/s/Hy0u4RYq  發表於 2017-7-14 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