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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真的不是汽車或重機 而是人

那位賓士車主應該就是重機車隊隊長!正要趕去參加重機車隊出遊,所以開快了點!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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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不是 騎車的通常會有品一點 一般有錢人都覺得機車危險 所以不愛騎車  發表於 2016-2-14 09:32
有人錢太多
檢舉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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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目太多 檢舉不完 哀  發表於 2016-2-14 09:30
本文章最後由 a901922001 於 2016-2-14 09:30 編輯
yoz2399638 發表於 2016-2-14 00:12 重點真的不是汽車或重機 而是人3665
其實我不是很了解 賓士到底哪裡惹到你!??

賓士既沒有撞到你也沒有逼你!!!

機車體積小 風壓影響不會那麼大

下次火車進站 你站月台邊試試看

而且內車道已經淨空了 為何我還要讓道呢

CC1320 發表於 2016-2-13 19:04 重點真的不是汽車或重機 而是人251
賓士那我覺得他沒錯吧 而且他有守法從左側超車 也不是雙黃線禁止超車

你應該多看後照鏡。我騎白牌也喜歡騎 ...

賓士沒錯??確定嗎?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超車者。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
          以上超車者。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者。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者。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賓士車違反了以上紅字部分,請多了解一下相關法規吧~~~~~~~~~~~~重點真的不是汽車或重機 而是人6611重點真的不是汽車或重機 而是人9830重點真的不是汽車或重機 而是人6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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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2-14 11:20
jeff815212000 發表於 2016-2-13 23:33 重點真的不是汽車或重機 而是人4212
他也沒有超過後 往外側擠
你怎麼會覺得他硬擠?
原PO車子軌跡幾乎沒有變動阿

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超車者。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
          以上超車者。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者。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者。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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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2-14 11:20
雲遊台灣 發表於 2016-2-13 23:33 重點真的不是汽車或重機 而是人3409
恩 ~~

用法規來論的話,的確是找不到可以治治那台賓士的法條 .

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超車者。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
          以上超車者。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者。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者。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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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但是這個都是承辦的自由心證 ...  發表於 2016-2-14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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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2-14 11:21
a901922001 發表於 2016-2-14 09:24 重點真的不是汽車或重機 而是人9136
機車體積小 風壓影響不會那麼大

下次火車進站 你站月台邊試試看

就覺得他也只是從你旁邊經過...距離近些而已
yoz2399638 發表於 2016-2-14 10:27 重點真的不是汽車或重機 而是人8475
就覺得他也只是從你旁邊經過...距離近些而已

就因為距離近些而已,所以就是超車不當囉,超車時未保持適當間距,且沒有警示燈光或鳴按喇叭提醒前車讓道,這些行為就已經有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重點真的不是汽車或重機 而是人8708重點真的不是汽車或重機 而是人9427重點真的不是汽車或重機 而是人3367
樓主若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會比較恰當,若要用43條的狀況來檢舉,就怕會被以"經查該檢舉車輛並未違反相關規定"來結案,達不到警惕該車主的作用~~~~~~~~~~~~~~~~~~重點真的不是汽車或重機 而是人9842重點真的不是汽車或重機 而是人3114重點真的不是汽車或重機 而是人8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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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比較痛 目前檢舉的案件中這條沒過 警察也會用別條  發表於 2016-2-14 11:17
那台E-ESTATE做了很多機車在做的事,車道這麼寬實在沒必要這麼節省空間近距離超車。
至於那台舊wish就直接檢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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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通檢舉 我騎車開車 都不會這樣超車  發表於 2016-2-14 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