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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kari 發表於 2015-10-22 13:23 這個新聞我有看過,原來是樓主,不過先動手就是輸了~
情形是上月中,小弟工作跑外務遇到的情況。 當時對方開休旅車停在十字巷口堅持要倒車停入死巷(一開始我有先報警違停),差點撞人然後撞倒我的機車,休旅車還未熄火停車,把我逼急了,本來上前想要拉人抽鑰匙,只能一拳打醒對方,對方車主還很有勇氣的下車跟我互相動手拉扯,我人個子小,只好先抓要害掐喉抓手把對方壓制在後擋風玻璃上,對方被我抓住當時,就很大聲的叫他太太錄影了,員警隨後有趕到現場。詳細可以看我貼上的影片,後來還有新聞報導。 當然小弟也有處理不對的地方,在臺灣的法律我先出手打人的話,有很大的機會傷害罪成立,考量之下,後來達成和解,所以奉勸大家: 1. 處理交通事故時,除非對方先打過來,千萬不要先出手,如果有紀錄影片或拍照更好! 2. 警方到場時,請一定一定要求警方雙方做筆錄,請警方看看有無違規先開單,不然檢舉追訴期只有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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