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飆車條款,超過速限六十公里,加重處罰
立法院昨天修法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列「飆車條款」,規定超速駕駛如果超過速限六十公里以上,將處新台幣六千到兩萬四千元的罰鍰!比一般超速的罰單增加兩倍以上!如果因而肇事,駕駛人還將遭到吊銷駕照。此外,修法中也取消了「測速雷達」罰款,未來完成三讀之後,民眾加裝測速雷達不會受罰。至於民眾抱怨最多的停車費逾期罰單,也決定調降一半,從六百降為三百。(彭群弼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上午討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理的修正,其中,針對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增加「嚴重超速」,凡是超過道路速限六十公里以上,就算飆車行為,視同危險駕駛,處新台幣六千到兩萬四的罰款,比起目前超速只罰一千二或三千,足足貴了好幾倍!不過,原本列入連續飆車,車輛要被沒入的規定則是遭到刪除,僅駕駛人如果肇事要被吊銷駕照。
此外,針對民眾抱怨最多的逾期未繳停車費的罰單,也從善如流,將罰金從新台幣六百降低為三百元。至於民眾私下使用多年的測速雷達裝置,也免除罰則。
有關飆車的討論過程中,原提案將飆車定義設定為超速五十公里以上,但國民黨籍立委李顯榮堅持反對,他表示:在高速公路常常開到一百七、八十公里,還有朋友台北高雄來回才三個多小時,時速都在兩百多公里,因此嚴重超速的定義,應該提高到超過速限一百公里才算,他說:速限七十,開到一百七也很正常!他表示:歐洲都有無限高速公路,國內的問題是駕駛教育不足,不應該從罰單下手。經過在場官員及其他黨籍立委苦心勸說,飆車條款目的是減少事故,才勉強同意將超速認定的速限提高十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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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要超過限速60公里....有點困難度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