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
原文由 騎豬打網球 於 2008-4-14 21:21 發表 像你這種方法我有這樣做過 某天去做體檢 因為想說要驗血 所以找同學雙載一起去 要回學校宿舍的時候 想說手有抽血不好施力 所以車子給我同學騎 在回程的路上 台17 乖乖的行駛在機車道的邊邊 就一台貨車 突然 從左後方超車 OX的勒 差點整個聯人帶車被捲進車底 而且它還有卡到我的後照鏡(還好同學雙手沒軟掉...) 於是乎 我跟我同學說"追上去!喇叭不要放" 最後...他轉上高速公路... 或許他真的是在趕時間 但是 他也不需要這樣吧?! 大家也都知道在省道的車速都不算太慢(幾乎都70以上) 那天還好我同學是騎在邊邊 如果那天室騎靠慢車道或者是有其他騎士 那撞到不就算是騎士倒楣... 後來想一想 這就是台灣精神...有些駕駛很衝! 都是油門先灌了再說
陳俊雄/北縣報導 一般觀念總認為車禍撞死人的必須負起民刑事責任,但板橋地檢署昨日偵結一宗死亡車禍案件,輾死機車騎士的謝姓男子不起訴,至於違規停車卸貨的陳維和,以及閃車後與死者機車擦撞的騎士簡鵬仁,均遭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顛覆常識。 此案發生在九十五年九月間,擔任順強紙器貨車司機的陳維和,為求方便將貨車暫停在新莊中正路542號前的黃線上卸貨,由於貨車占據慢車道,逼得原本在慢車道上行進的機車騎士簡鵬仁,只得將機車轉向中央車道前進。 簡鵬仁臨時變換車道卻未注意後方來車,導致後方陳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擦撞,由中央車道摔到內側快車道上,慘遭後方謝姓男子駕駛的小客車輾斃。 在一般民眾觀念裡,撞死人的謝姓男子肯定要負起刑民事責任;但在路邊違規卸貨的陳維和,該不該負刑責則引起不同聲音,警方偵辦全案後,則是乾脆把一干嫌犯全部移往地檢署偵辦。 違停卸貨的司機陳維和供稱,他停在畫有黃線的馬路邊卸貨時有開啟警示燈,簡鵬仁理應在後方就已遠遠看到並變換車道,由於並非事出突然,他和這宗死亡車禍並無任何關係。 中央警察大學的鑑定報告則認為,簡鵬仁因變換車道而和陳姓騎士擦撞,為這宗死亡車禍的主因;至於陳姓騎士未能注意車前狀況發生擦撞致死,則為判定為車禍次因。 不過,警大鑑定報告同時也認為,貨車司機陳維和違規占據車道卸貨影響車輛通行,同樣也是這宗命案的肇事次因;至於輾死陳某的謝姓汽車駕駛,則因事發突然無法防範閃躲,獲認定沒有肇事責任。換句話說,陳維和停車卸貨雖未與死者機車擦撞,但還是要為這宗死亡車禍負責。
更新日期:2008/04/12 12:26 莊雪屏 再次發生公車輾斃女學生事件;台中一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護理系的黃姓女大學生,早上7點準備到醫院實習,同學騎機車載她,在中港路慢車道上被公車擦撞,女學生摔下車,被公車輾過,送醫後仍然傷重不治。 死者母親:「我不要她離開我啦!她是那麼貼心,她要去實習,為什麼...,她的命竟然被司機給奪走了啦。」 公車司機,奪走寶貝女兒的一條命,媽媽在女兒靈堂前,眼淚決堤。死者母親:「寶貝女兒還我!我的寶貝女兒!」 原本女兒好端端的出門要去醫院當實習護士,同學騎摩托車載她,沒想到在慢車道被公車擦撞,摔下機車,當場輾過。死者父親:「(公車)把女兒撞到,跌下地,(公車)車身輾到,你又拖行這麼遠,輾過後車子又開,差不多40公尺才停,這我覺得這點就不對了!」 當時,騎摩托車的是她,親眼目睹坐在後座,自己最好的同學,命喪公車輪下,難過又自責。死者同學:「我覺得對她很不好意思,我沒有把她保護好。」 肇事的公車,和女學生騎乘的機車,都停在市警局拖吊保管場,公車右後輪,用塑膠袋包起來,保留輾痕證據,然而一個實習小護士,在實習的最後一天,被這台公車輾斃,也輾碎家屬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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