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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衝輔導期結束 Uber 條款將於 121 開罰

来源: 宋元智 2019-12-2 22:00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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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 Uber 條款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03 條之一即將於今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開始實施,若 Uber 駕駛不遵守相關規定,將取締開罰,罰鍰為新台幣 9,000~90,000 元。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03 條之一規定,為落實汽車運輸業分業管理,禁止租賃車輛在路上巡迴攬客,且代雇駕駛必須採用 1 小時計費制度,意即現行 Uber 短途搭乘者也將必須交付 1 小時車資,且租賃車輛跑完一趟就必須回到車行再出發。

交通部先前給予 Uber 司機緩衝期,輔導司機利用此段時間取得合法身分,登記為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轉為多元化計程車,目前 Uber 已經與 Q Taxi 、中華大車隊及中華正大等業者合作,也已有與 Uber 合作的租賃業者,選擇轉型單趟 1 小時起跳的長途載客及機場接送服務,以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03 條之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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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420 2019-12-3 17:29 只看這個作者
租賃車輛跑完一趟就必須回到車行再出發


制定這些相關條例的官員,天馬行空真的是不懂得民間疾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