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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條伯伯流動取締雙黃線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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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後由 sjx2003intel 於 2017-8-18 23:35 編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2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
亦同。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根據道路交通標線標誌號誌設置規則 第149條第一項第八款
雙黃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跨越雙黃線,屬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5條第一項第三款,處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條文貼出來了,請慢慢查閱,不用感謝我了。


違規就是違規,既然你已經心存僥倖的違反規則,那麼,不管執法單位用任何形式舉發你,都應該虛心檢討自己,而不是抱持著逃避罰鍰的心態,漠視自身違規的行為。

二輪汽車族請別再稱自己騎的是機車,機車(locomotive)原指火車頭。依照英文原意,我們騎的是兩個輪胎的汽車,我們騎乘的是汽車。論壇為公開討論的網路資源,善盡善良與理性的意見表達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對於使用情緒化或偏激的態度或以管窺天的短識,一律視為不尊重他人或難以普遍認知進行溝通,給予黑名單處理或予以舉報。
駕照好考的結果就是這樣...

不過可喜的是,沒有因為這樣的行為導致更嚴重的後果

想一想你家人在路上招你或是家人去別人家跪著道歉,這點罰則算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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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02933 2017-8-19 00:09 只看這個作者
偷雞沒被抓到算賺到
既然被拍到,就乖乖付錢吧~
16#
alesiX 2017-8-19 00:55 只看這個作者
違規被抓了,就甘願點去繳罰單吧....
要違規就要有心理準備

有一句話是這麼說的:"出來跑的,總是要還的"...
炮火猛烈~就地臥倒!!!!
18#
y9999 2017-8-19 01:26 只看這個作者
原來你駕照是用雞腿換來得~~
19#
x-zero 2017-8-19 01:26 只看這個作者
乖乖騎車就好
騎越雙黃線或雙白線蠻好檢舉的關於條伯伯流動取締雙黃線超車4484
要怎麼改車我管不著 但請不要干擾到其他人
如燈光閃爍恆亮不合法規之燈色 無擋泥版 改管
20#
bwhe 2017-8-19 02:11 只看這個作者
你這樣超車雙黃線是逆向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