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會說他是"轉彎車"的原因是依兄臺所述該肇事車輛是因為要閃前面轉彎車,所以往右偏移才會產生擦撞,即使該駕駛自述他是要直行,而這在行徑路線上該車就是屬於變換車道,否則怎會去擦撞到外車道的車輛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至於"我可以主張他從右側超車並跨越車道延伸線以致擦撞嗎?",這是可行的,但因路口沒有畫設車道線,所以無法用「跨越車道"延伸"線」這樣的說法,這也就是初判表為何會有「依現有資料尚難客觀分析肇事因素」這樣的記錄了,不過如果有路口監視器或是肇事車的行車紀錄器畫面,可以證明是肇事車偏移了行車路線後才導致這個事故的話,那這樣勝率就會大~~~
不過可另行主張未注意車前狀況(後車撞前車),因為撞擊點是位於機車中間偏後的位置,若真走司法途徑的話是要看證據的,所以掌握越多有力的證據對自己越有保障,所以"由救護車送醫的,醫院那裏應該會有就醫紀錄和診斷證明"這就有證據了,記得後續所有的相關費用要保留收據,可以申請理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