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後由 Taco2009 於 2017-2-8 10:33 編輯
已經修法了
民國100年11月8日立法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修正條文,並由行政院發布命令第92條修正條文自101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第92條修正條文修正理由第三項:
三、原第二項特別規定僅限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之路權,應比照小型車,已造成其他汽缸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大型重型機車之差別待遇,爰配合前述修正將原第二項後段規定移列增訂第六項,並修正為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以為明確。
樓主那97年的東西就當沒這回事吧!
當然依現行法令,地方政府不一定要配合,不過小弟在台中停公有停車場以及詢問大賣場出租車位得到的回覆都是黃牌重機必須停汽車停車格,只有停高鐵站停車場時是停機車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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