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後由 kevinch 於 2016-12-14 09:22 編輯
你的問題有點難解釋
集合式住宅 在成立管理委員會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會編訂住戶公約 此住戶公約會再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逐條表決 住戶公約要通過需要達到法定人數的區分所有權人表決同意後才可執行 住戶公約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表決,同意後須送內政部報備核定 當核定後,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就必須遵守住戶公約
簡單來說:法律---全國所有人民遵守,執法人員執法依據 住戶公約—社區住戶遵守,管委會&物管公司執行依據
也就是說: 你在社區 區分共有(公共區域)地方做任何事,必須遵守住戶公約內之規定 如果住戶公約有明定你不可以再區分共有區域修車 那保全有權禁止,但只能勸導無權立即禁止
如果住戶公約沒有明訂,那保全也只能勸導 但如果你再做的事有危害社區公共安全,則法律大於住戶公約 保全可依權責禁止你該項動作
另外 你在社區 區分私有(花錢買的)地方做任何事,則住戶公約無權約束 但如果你在做的事有危害社區公共安全,則法律大於住戶公約 保全可依權責禁止你該項動作
以上有聽懂嗎?
換句話說: 你在社區公共區域(停車場)修車 除非住戶公約有說不可以!保全也只能請勸說你停止修車,收拾乾淨 (報警! 警察也無法管,因為社區內屬於自治區域! 除非他說你危害公共安全)
再來: 你在社區自己花錢買的停車格修車 就算住戶公約有說不可以!但那是你私有的區域 保全也只能勸說!無權禁止你 (就算報警! 警察也無法管! 除非他說你危害公共安全)
最後如果真的跟管會鬧翻,管委會如真要禁止你這個動作(修車) 那管委會也不行用管委會 會議自行公告禁止! 因為這有關住戶公約明定的條文 如果要禁止則必須修訂住戶公約 還要到達區分所有權,合法人數同意才能修訂 就算真的已修訂住戶公約,也還須送內政部報備核定後 住戶公約才能生效!
以上我想很多可能會看不懂!
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本人 管委會====所有住戶推派社區自治成員(無給職) 區分共有===公設 區分私有===住家&停車格(你自己花錢買的) 約定共有===不在這個討論範圍-不解說 約定私有===不在這個討論範圍-不解說
管委會只能約束公設區域,訂定規則後由物管或保全去執行 唯一例外: 法律絕對大於住戶公約(如你的行為有危害大眾安全,則法律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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