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chia 發表於 2016-6-4 08:38 ![這位法官給你一個讚~~酒駕累犯重判7年~~3108]()
說實在話...酒駕犯行已累積四次...第五次造成他人死亡,都應該屬於「蓄意殺人」罪行偵辦,而非「過失致死罪 ...
依此案例來看是依據刑法第185-3條來量刑,並非是以過失致死的法條來量刑,兄臺可能記錯法規了:
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
罰金。
不過同意對於酒駕或其他犯罪(ex.詐騙)要從重量刑,尤其是累犯,ex.第2次累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第3次累犯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嚴重累犯則不得提前假釋,若因此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最高無期徒刑,且不得假釋,得併科罰金等方向去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