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 我去年八月一號時下班開著公司車準備回公司
然後在路口要左轉時 有臺直行車過來但是他打著左邊方向燈
因為他快到停止線時都沒打掉 當時我以為他也要左轉所以我就跟著左轉了
後來就發生碰撞了 影片1分34秒處 是對方後方車輛的行車記錄器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tIeuAxZ7mM&feature=youtu.be
但影片中他其實是剛從路邊出來然後才打左方向燈 可是他也很晚才打掉
加上我被貨車擋住視角所以沒有看到他是從路邊出來
後來肇事因素是我100% 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可是我覺得他方向燈快到路口還沒打掉所以造成我誤判..
現在和解談不攏 對方要走法律途徑 所以才想說要送車禍鑑定
不曉得這樣子的話我送車禍鑑定會不會最少不是100%? 如果樓主聲請鑑定,的確有對造的駕駛行為是與有過失,複稱肇事次因的機率,但是在案件只是單純的民事,例如:對造的身體無受傷,
車輛又是若干的年份、請求的損害賠償若非回復原狀,而且樓主也不是被害人的時候,
或許損害賠償義務人與請求權人談判的技巧,則是本案相較重要的部分.
附錄本文所及法條全文:
民法第 217 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
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
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囑託 (申請) 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意見。
前項鑑定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
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
;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 (軍) 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
法規來源:
![去年下班途中的車禍(有影片)是否該送車禍鑑定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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