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ts1215 發表於 2016-2-25 19:17
請問大大,所謂強制執行,是法院要如何幫我們執行呢?
在實務上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下列幾個程序:
(一)提出聲請狀:
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定,聲請狀內容應記載: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執行名義的名稱。
3.執行的標的物。
4.聲請執行的理由。(和解公證書)
(二)附具證明文件:
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六條之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公證書、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等。
(三)繳納執行費:
執行標的物之拍賣金額,未滿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五千元以上者,則以千分之八計算。
(四)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
強制執行法第七條規定:「強制執行向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為地之法院為之;其不再同一法院者,得向其中一法院為之。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債權人應依此規定,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
最後要注意的是,強制執行最大之挑戰在於如何發現債務人有可以提供執行的財產或是薪資(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項),因為若無法查知債務人的財產(薪資)或其並無財產(無薪資),那費盡心血取得的執行名義將難以發揮其功效。在實務上大多是取得執行名義後,可依法向國稅局付費查詢債務人財產(薪資)資料或另行委託徵信社辦理(不建議),等查得債務人財產(薪資)資料後,再具狀向法院聲請強執行(可扣薪三分之一),這才有利於順利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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