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育庭
交通部公路總局今日發布新聞稿表示,總局所屬各區監理所已經在今年9月底,針對今年7月未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汽機車車主,進行再次通知,有關機關將會以平信郵簡寄發補繳通知書,繳納期間至104年10月31日截止。
除了接受有關單位寄發補繳通知之外,繳納通知書之補發也可利用7-11之ibon、萊爾富之Life-ET、來來OK之ok‧Go或全家便利商店之FamiPort多媒體資訊機補單繳費,或洽全國監理機關申請補發、暫住外縣市者,可就近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補發及繳納。已繳納之燃料使用費收據,請妥為保存,如車輛辦理檢驗或各項異動登記,請攜帶繳費收據之正本,以便查核。
至於在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方面,民眾可持相關通知書或是補繳通知前往金融機構、郵局、便利商店(統一、全家、萊爾富、OK)或各區監理所站公庫臨櫃繳納,也可以利用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或下載監理服務APP查詢,持金融卡或信用卡轉帳繳納。對於對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作業有任何疑問,可洽下列公路監理機關詢問:臺北市區監理所:02-27630155分機405
臺北區監理所:02-26884366分機402、新竹區監理所:03-5892051分機402、臺中區監理所:04-26912011分機402、嘉義區監理所:05-3623939分機402。
逾期未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將可依據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處以300元至3,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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