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jojobo 於 2015-8-26 04:05 編輯
uranuslp 發表於 2015-8-25 12:1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3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 ...
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在周邊3.5公尺範圍內有其他停等車輛時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法規在這喔,應該蠻明確的。沒什麼介定模糊的問題....
您應該不是念法律的,這界定是很模糊,條文後段說到爭點:1."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2."在周邊3.5公尺範圍內有其他停等車輛時"
1."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意思是說有影響到其他人行車安全行為.譬如:我騎車抽菸害它人出車禍!或者聞到菸味無法騎車.或者聞到菸味會撞車!...等等
2."在周邊3.5公尺範圍內有其他停等車輛時".:麻煩您拿尺來量.順便拍照有在3.5公尺內
因為您不是學法律的看法條覺得淺顯易懂,其實大有文章,法律一切講求證據外,其實在於"爭點",打官司就是在打爭點,打到後面主審法官也無法判定,就有所謂的大法官的出現!所以您肯定說沒有界定模糊問題! 呵呵...模糊可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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