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新牽兩星期的TMM被倒車撞倒

想請問各位車主會如何處理
A車主倒車撞到B我妹的車我妹的車又往C我的車倒(封閉式社區 非一般道路 雖然地上有紅線)
造成我左前方車殼有一道約3~4公分的刮痕 右後方因為往牆壁貼緊 牆面不是平的有石礫的那種
右邊的車有4~5處的壓痕
因為經過沒有目睹 調監視器後.有看到該車車號.索性就請交通隊的來處理
(大約處理好之後.交通的是有跟我說 如果車主有要和解的話就可以省下跑法院的時間)
下午車主剛好回來 我大約跟他說一下狀況 車主也很乾脆說錯是他造成的 當然也願意處理
(我是有跟他說 基本上我是要更換新品.(我上網查了一下費用應該會到5000上下)
他給我的感覺是 才小擦傷而以要換新品 好像不太合理 何況還是住附近沒往來的(鄰居)
(心理OS:我車剛牽不久我會想被你A到嗎.我活該倒楣?)
想在此詢問一下各位大哥大姐 如果是這種狀況 要如何和平解決

看了幾位大哥的說法 好煩惱 換新品對方會覺得費用可能太高
不換 我拿你兩千~3千我也不知道要做什麼 刮傷當保養費嗎...說不過去吧
刮傷看了很礙眼
總結還是朝新品方向走對吧
這個部分沒有絕對,因為兩者都是回復機車在本次損害發生之前原狀的方式,
而且和解是民事的契約,
所以您們(對方、他方、我方,如果胞妹未滿 20 歲,必須有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母的允許或承認)只要有合意,
並且無不當得利、違反強制或禁止的規定、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前提,
通常是法律也允許的範圍。

不過也無可否認,通常當事人在這裡也往往容易有爭點,
因為損害賠償的義務人會認為,更換全新的零件,不是回復上開原狀所必要的方式,
所以樓主的胞妹,如果願意與對方互相讓步,
協商一個折衷,並且兩造可以接受的價格,例如:我方損害賠償的金額為 4000 元整
本案應該可以順利的合意以和解為終局,不用以提起民事的小額訴訟為因應。



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不賠新的,那就烤漆囉

不過烤漆要沒色差,而且傷痕還要處理掉才可以

而且烤漆你的車就不能騎了,每天搭小黃的費用也要算他的

去法院的話就是這樣玩,沒那麼好可以折衷的

之前跑過一個案子,打贏連律師費都可以跟對方討。
被撞道當然有義務要還原回去阿

不然每個撞到別人車的人 都可以說那樣子話........ 他馬的新牽兩星期的TMM被倒車撞倒1094

如果是你剛買沒多久新車 保護得好好 結果就被他人給弄倒 你會爽一樣...... 新牽兩星期的TMM被倒車撞倒8542

之前我的車是停在百貨公司停車場,就被別人a到 殼被刮了幾條痕跡 排氣管蓋也有 後照鏡也是..... 結果調了監視器
有看到人,但找不到  心裡抄幹 新牽兩星期的TMM被倒車撞倒7095

只能自己吞?
說真的,拿他兩三千,
然後補一點買新殼,舊的也不用拆,
等到舊殼刮爛了再把新殼裝上去,完美解決!!
如果對方對價錢有意見,可以要求他只要(恢 復 原 狀)就算上法院也是這樣說,你是不會判輸的。
你就跟他保險公司談吧

這樣比較不傷和氣

直接選擇換新殼
不懂對方是在哭腰什麼

不然問他下次新交的女友也來給你捏一把

然後再丟個500給他看他覺得和理不合理
本文章最後由 tz0010905 於 2015-7-19 15:30 編輯

基本上 買重機不等於有錢人

要說有錢的話 買汽車更有錢

汽車很少低於45萬的

本文章最後由 johnson_chauo 於 2015-7-19 17:14 編輯

所謂損害填補原則,是指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所受之損失,應該獲得賠償,而此賠償金額必須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恰好能恢復至保險事故發生以前的情況。如果賠償太少,不能達到以保險來補償其損失的目的;反之,如果賠償太多則被保險人可能因保險事故之發生而獲得額外之利益,又有失保險 的目的。
 上法院,對c,真的比較好嗎?我認為,B也要出庭(你應該會被你妹唸到臭頭吧)。不知!之前我的車子剛牽(CAMRY2.4G)才一個星期,也是被撞,回原廠版金,心裡掛一件事,工作心情真的很差,可以趕快解決就解決,法院...真的有必要嗎?會贏?全贏?還是贏一半?或是輸呢?如果對方願意恢復原狀,而你的原狀是指全新,就算法院判下來,我相信也有折舊的問題,現在很多恐龍法官,難保他不會認為"因為你沒有去租"汽車停車位",所以被撞也要負責",更何況地上有紅綠,很難說。我知道新車被撞的痛。有人叫你搭小黃?你的車子並未因為損壞而影響你的身體必需搭小黃上下班,你真的可以求償嗎?你身體沒受傷,沒有刑事問題,搭小黃????況且,損害賠償金額小於10萬,我認為會是用協調委員會或是簡易庭處理,應該不會上法院才對;我比較讚成神風小黑貓呆呆豪的建議。
參與人數 1紅利點數 +5 收起 理由
神風小黑貓 + 5 感謝分享及參酌

瀏覽全部評分總評分 :  紅利點數 +5

騎破爛的老車 , 比較省事 . 反正不怕刮車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