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9月多上班途中搶黃燈煞車不及追撞前車(轎車,車齡才半年...)
該車主由於有保險因此將後續交由保險公司
去年底已收到車主的保險公司已寄出求償通知書+車廠估價單+車廠開立發票影本
一共是兩萬多元...對我來說實在不是小錢
事後也有申請初判表想看看對方是否有其他肇因
但對方無可能肇因,而我的部分是疑似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由於是半年的新車,不太適用折舊.....
試問有無辦法能將賠償金額降低? 或是有任何談判或話術上的技巧呢?
實在很懊悔... 很期望你們的幫助 謝謝!
另外,金額部分保險公司有可能偽造嗎? 如何求證? 如果案件有下列的情形,樓主得以不負賠償的責任或請求保險人減輕賠償的金額:
一、樓主是對方的家屬或受僱人的時候。
二、樓主的駕駛行為在鑑定意見書當中無肇事因素,或對方有肇事因素的時候。
三、保險人所請求的數額,有超過當初所賠償於對方的金額,
或不是回復對方的車輛在損害發生之前原狀所必要的費用,
或對於自己的生計有重大影響的時候。
但是樓主在請求保險人減輕賠償金額的時候,保險人也同樣得以請求樓主加給利息。
附錄本文所及法條全文:
保險法第 53 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
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
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
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91-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
民法第 213 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民法第 203 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五。
民法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
權。
民法第 216 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民法第 217 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民法第 218 條: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
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法規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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