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次元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針對汽車輪胎紋深度不足之罰則進行新增,本次三讀修正通過條文的明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或設站管制的道路,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或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處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
由於現行法規條文對於輪胎胎紋深度不足並無罰則,為了提高國道及快速道路行車安全,國民黨籍立委江惠貞因而提案修法,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時提案增列此條文,日後駕駛人駕駛之車輛輪胎任一輪胎紋深度不足 1.6 公釐,將可依法處以罰則,立委表示此項法案的修訂將有助於道路上行駛之車輛安全的提昇。
此次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針對胎紋深度項目做出明確的法律規範,除提高駕駛人行車檢查胎紋的預防意識之外,亦與先前交通部規定自 2014 年 11 月起上市的新款汽車必須強制配置胎壓偵測系統(Tyre Pressure Monitoring System (TPMS))有配套的效果,相信在法規要求駕駛人注意胎紋的前提下,再施行新車出廠時胎壓偵測裝置的強制安裝,才能達到相輔相成的效果,讓政策透過合理的配套達到保障國民交通安全的目的。
相較於政府近年要求強制新車加裝後霧燈,卻無訂定無端開啟後霧燈罰則的舉措,以致現今於市區或能見度良好的情況下,駕駛人無端開啟後霧燈的情況屢見不鮮,因而造成後方駕駛人的視覺負擔影響行車安全,這次先通過胎紋不足的罰則,再強制新車安裝胎壓偵測裝置的作法,顯然是較為適切且較能夠達到提昇交通安全政策目標的施政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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