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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繳停車費? 怪車牌 假「公」濟私

来源: maggie 2014-6-20 04:43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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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路邊停車格最近出現一陣怪現象,有車主將「USMG TCG」紅色車牌懸掛在自家車上,底下再用另一塊「美國軍事政府台灣民政府」英譯中告示牌說明正在「執行公務」,收費員想開單卻不知如何是好;市府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昨天表示,將逕行拖吊。
高市有車主將監理所核發的車牌撤下,換上寫有「USMG TCG」字樣的紅色車牌,按照車牌顯示為7個英文字的縮寫,全名叫作「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Taiwan Citizen Government」,英翻中的意思是美國軍事政府台灣民政府。

民眾看過掛有這類車牌的車有7、8輛,除了俗稱黑頭車的名貴轎車,其他像是廂型車和休旅車都有。這類車輛依規定停放路邊停車格內,收費員走至車前仔細端詳,但不知究竟該不該開繳費單?有收費員乾脆視而不見,也有收費員說,因為車牌寫著公務車,不敢貿然開單,會回去請示主管如何處理

記者訪問多名民眾看法,有車主認為這根本是為了逃避繳費的違法行為,也有市民揶揄地說「車主太聰明了,這樣一來不僅停車不用錢,就連牌照稅和交通違規罰鍰都可省下來」。還有市民表示,從沒聽過「美國軍事政府台灣民政府」,擅自變造車牌稱公務使用就能免費停車嗎?

高市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表示,要求收費員發現這類無牌車時立即回報,並將通知拖吊場逕行拖吊代管,同時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3600元至1萬800元。

避繳停車費? 怪車牌 假「公」濟私6164
照片及資訊來源: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4/87522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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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6-20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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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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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台灣民政府 這個奇怪單位...
翁哩萬 發表於 2014-6-20 07:53 避繳停車費? 怪車牌 假「公」濟私5892
又是台灣民政府 這個奇怪單位...

不是單位....只是社團避繳停車費? 怪車牌 假「公」濟私4812
他們的大本營好像在高雄十全路玉市那吧....

蠻常看到那邊好野人 甚至和尚開著這種 (紅牌)車XD 出沒

幾乎都是高級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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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6-20 14:23
5#
soymav 2014-6-20 11:34 只看這個作者
派兵打下來 這樣國庫又有一筆收入了
本文章最後由 山中聽海 於 2014-6-20 13:11 編輯

  這種新聞屢見不鮮,別說高雄了,全台包含離島都有這種掛著「反政府組織」識別號牌的車子趴趴走,他們的「聚集點」也是全台到處有。

  偏偏有一堆人甘願去信仰他們,就和那位莊什麼的大師一樣。好在他們今天是在台灣玩這個,不然換到了對岸,阿共早就把他們貼上「分裂國家」的標籤,通通打入黑牢吃土豆去了。避繳停車費? 怪車牌 假「公」濟私4126

  ***

  來認真補充一下。

  這個TCG土共國……不對,是「台灣民政府」的存在,雖然看起來好像無法可管。但是以他們的訴求:「引進所謂的『美國軍政府』來推翻中華民國政府對現有實際掌管領土的統治」來看,其實等同觸犯了刑法「外患罪」。

  中華民國的法律上雖然沒有「叛亂」這一條(所以大腸花學運攻陷重要政府機關,雖然不少人說他們等同「叛亂」,但問題是法律上沒有專罰「叛亂」的條款,只能拿妨礙公務之類的條款來開罰。),但是卻有關於「通敵」的懲罰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章「外患」的諸條內文所寫:

  
第 103 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
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4 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5 條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6 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
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7 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
    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
    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
    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
    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8 條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109 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0 條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
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111 條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2 條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
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3 條               

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114 條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
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115 條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
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台灣民政府」的主張其實已經觸犯了第103、104條,這兩條刑法。所以,目前這個反政府組織的匪首正被政府通緝中(沒記錯的話。不過罪名似乎只是詐欺還是什麼的?)。而其他成員雖然看起來沒有任何關聯,但只看政府想不想嚴查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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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6-20 14:23
7#
梓喵 2014-6-20 13:02 只看這個作者
他們不過是群玩私人國家這場遊戲玩到走火入魔的笨蛋們

而且還順便當個詐騙集團來騙錢呢
避繳停車費? 怪車牌 假「公」濟私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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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6-20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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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6-20 14:23
8#
GAO996 2014-6-20 13:06 只看這個作者
這是獨立政變!高雄市政府在幹麻,放這群恐怖份子不管,派八軍團去剿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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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4-6-20 14:23
簡單來講就是信奉美帝日皇的叛亂組織

花蓮也很常見,反而是在普通車牌懸掛處掛民政府車牌,再把一般車牌懸在下面,不過卡到保桿,所以幾乎都是翹牌避繳停車費? 怪車牌 假「公」濟私6995
女不在正,胸大則名
男不在帥,有錢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