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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馬路被撞 騎士沒責她有責

来源: ue125u3 2014-5-31 18:07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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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洪姓男子騎機車行經復興路時,閃避不及,撞上橫越馬路的林姓婦人,雙方互控傷害。但檢察官認為,林婦違規,才是車禍主因,依法起訴,聲請簡判,至於洪男,沒肇事責任,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21歲的洪姓男子去年11月8日晚間8點多騎機車載劉姓友人,行經復興路82之2號前,當時71歲的林姓婦人想要到對面路邊的清潔車丟垃圾,從他前方約6公尺處竄出,橫越馬路。
洪男發現林婦出現在車道後,雖緊急煞車,但仍撞上,人車倒地,雙方分別受傷,由於事後未能和解,互控過失傷害。
洪、劉都指出,林婦穿越兩輛路邊停車,跨步橫越馬路時,只朝右側看對向是否有來車,並沒有朝左邊看,才會沒有注意到洪男的機車已經駛來,導致車禍發生。
檢察官認為,事故路段的復興路雙向車道間畫有雙黃線,行人不得穿越,林婦違規橫越馬路,並導致洪男受傷,有過失傷害罪嫌。
另依公路總局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提出的分析意見書指出,肇事路段速限50公里,安全煞停距離是24.5公尺,林婦在洪男機車前方約6公尺處衝進車道,實在煞車不及,難要他負擔肇事責任,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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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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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kk 2014-5-31 23:16 只看這個作者
公平的判決
以前都是機車的錯
不走斑馬線怎麼會是機車騎士的錯
如果判決是行人對
那這法律就變成百分百保護行人
不保護機車汽車駕駛


行人具有優先路權  但不包含闖紅燈 不走斑馬線
還好沒判騎士應注意而未注意
一樣案件說不定換法官又不一樣了
總算在鬼島有個像樣的判決了.....
不會再向之前一樣的什麼"應注意而未注意"
這種鬼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