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神風小黑貓 於 2014-5-31 23:35 編輯
小弟於下班時經過新莊青山路下坡路段因天雨路滑不慎騎機車滑倒,之後機車一路滑行去撞到對向汽車(馬自達),導致對方前保險桿破損,對方請保險公司送原場維修
,經保險公司報價19000多,我覺得太貴,請問有何方法可以不用賠那麼多?
當時我時速大約40~50順順騎,沒違規,可能是過彎的時候有油污加上下雨
所以失控滑倒且是下坡車子也就跟著一路滑下去了!
對方是說遠遠就看到我車子,但是隔壁車道車多,閃不過
所以才撞上。人都沒有受傷。警察在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附近的工廠老闆有過來說該路段只要一下雨
幾乎每天都有人在這裡摔倒,通報相關單位都沒來改善,今天說這個,當然不
是要申請國賠,如果不幸被保險公司告,開庭的時候可以提出來嗎?
請問各位先輩幫忙一下,是不是真的只能全部買單……
自己的車子也修了兩萬多,實在壓力很大…
最近都一直下雨,各位車友騎車真的要很小心!
先謝謝大家了。
如果樓主想要減少對造請求賠償的價額,樓主可以主張對造與有過失,- 例如: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云云
但是和解或調解沒有絕對,只要雙方合意或同意即可(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
假如樓主未滿 20 歲,由於民法規定,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除非未成年人已經結婚,屬於有行為能力人),
倘若訂立契約(例如:和解的契約),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母)的承認,才能開始產生效力。
所以建議樓主必須惠請法定代理人陪同協商尤佳。
- 民法第 12 條:(成年人的定義)
- 滿二十歲為成年。
- 民法第 13 條:(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
-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 民法第 736 條:(和解的定義)
-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 。
- 民法第 79 條:(未成年人訂立和解契約的前提)
-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 之承認,始生效力。
- 民法第 80 條:
- 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
- 認。
- 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 民法第 191-2 條:(對造已經主張)
-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
- 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 ,不在此限。
- 民法第 196 條:(對造可能主張|俗稱車價減損的求償)
-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 民法第 187 條:(對造可能主張|如果樓主是未成年人)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 一部之損害賠償。
-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
- 害時,準用之。
- 民法第 217 條:(樓主可以主張)
-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
-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
- 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
- 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一起交通事故賠償請益7416]()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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