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歲的計程車駕駛李火勇前年初在台中步行過馬路時,遭酒醉騎機車的59歲男子湯彥良撞上,湯男指李男未注意來車,才會挨撞且造成他頭部撞擊後有癲癇等後遺症,控告李男過失重傷害,湯男酒駕肇事獲緩起訴,李男則因過失傷害被判拘役30日,並遭求償500餘萬元,李男不服提起上訴,怒稱:「這樣有天理嗎?」
李男忿忿不平表示:「我被爛醉的駕駛撞沒死,還被告成這樣,台中市長胡志強說要讓台中市成為酒駕者的地獄,但是這樣的判決根本是讓台中市成為酒駕者的天堂。」但湯男的律師蔡瑞煙說:「李男穿越道路時也要注意左右來車,鑑定報告寫得很清楚。」
李男表示,前年1月他載乘客到桃園機場,發現乘客皮包掉在車上,他好心送往乘客的住處,但是無人可收,只好送到派出所,製作筆錄花了1個多小時,搞到11點多才到西屯路吃晚餐,就在吃完飯要過馬路開車時,看見湯男急駛而來,他趕緊往前面跑,但仍被撞上,他當場昏迷,醒來後無大礙,湯男則測出酒測值達1.08毫克,李男自認倒楣,沒驗傷也沒提告,不料,湯男酒駕獲緩起訴後,反而以他未注意來車,控告他重傷害,索賠500多萬元。
李男強調,他已經穿越馬路才被撞上,而且湯男速度很快,他根本無從注意和防範,開庭時,檢察官罵湯男「惡人先告狀」,法官也不認同湯男的行為,但是最後他們還是以鑑定報告為依據,認定車禍碰撞發生在快車道上,將李男起訴、判刑。
台中地院判決指出,事故路段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也非禁止穿越的路段,《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 條規定,行人穿越這樣的路段,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根據鑑定報告,湯男機車的刮地痕起點在快車道上,機車也左倒在快慢車道分隔線,故認定李男與機車在快車道上發生碰撞,雖李男未注意來車是肇事次因,但考量湯男酒駕是肇事主因及受傷程度,依過失傷害罪,判李男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
對此李男的律師表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和第103條規定,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所以李男穿越該路段時有優先路權,湯男應該停車讓行人先過,此外,湯男酒醉沒判斷能力,讓危險升高,該負全部責任,「怎會是李男也要負注意義務?」況且湯男酒駕車速快,李男根本無從注意起。
台中市交通大隊長吳啟瑞表示,行人有絕對優先路權,但過馬路時還是要注意左右來車,不代表行人就可以完全免責,至於酒駕超速是對方要負的責任,法官會依實際情況考量行人狀況 ,吳表示,無法評論一審法官判決是否對錯,不過他表示,5個法官會有5個法官的判法,當事人只有上訴針對有利部分再主張,由交通法庭衡量常情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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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40520/4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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