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4月29日時
本人騎著車至郵局寄東西
剛到郵局把車停好放在停車格內
本在巡邏的兩名員警跑過來
警察 : 發動機車!
我 : 蛤?
警察 : 妳的尾燈殼是黑色的,不符合規定,我們將於以裁罰
我 : 恩,好(心想,這尾燈已被開第二次了,算自己倒楣)
警察 : 還有喔! 限妳5月3日前回原單位改正驗車!
![警察大人乎弄我, 騙我說要驗車1151]()
我 : 大哥,不要搞我啦,之前也有被開過同樣一張單,他沒要我驗車啊!
且我是高雄人,來台中工作,今天禮拜二,妳要叫我禮拜六前回高雄驗車
我是必要跟公司請假還要把車子拖下去驗
警察 : 那是你的事,我們是依法執勤! 上一個沒要你驗車是因為他不懂!
我 : ...............................................
內心真的有無數的XXXXXXX...
但能怎麼辦呢?
只好摸摸鼻子先把車子運回高雄
時間來到5/2號 禮拜五
看過小弟文章的朋友應該知道小弟的FT要回到原廠可以去驗車的程度要花費多少的拆裝時間
早上7點搭車下高雄10點半左右到
當天忙了一整天,累了自己也累了車行的朋友
好不容易弄好了!剛好下午4點,趕緊跑到監理站
到了監理站
我 : 您好,我要款罰款外加驗車
站務員 : 驗車? 為什麼要驗車? 警察開這條罰款不用驗車呀!
且 很少看到看到這樣備註的...
我 : 那就是警察刻意刁摟!
站務員 : 婀.... 有可能啦,來 這是你的繳款單..
這到底是什麼樣的社會造就出這樣子的警員? 簡而言之!
如果舉發違反法條是第 18 條第 1 項的變更電系(例如頭燈),監理機關責令檢驗(臨時檢驗)
倘若舉發違反法條是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變更燈光(例如尾燈),監理機關責令改正(原有規格),
但是監理機關在必要的時候,還是可以實施臨時檢驗,因為這是行政機關(監理機關)的行政裁量權。
不過建議樓主,還是改正原有規格或符合相關規格(紅色燈殼或紅色燈泡)尤佳,避免勞神傷財。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8 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
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
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
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6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由公路主管機關
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
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5 條:
汽車或拖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
一、車身、引擎、底盤、電系或其他重要設備變更調換。
二、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經送廠修復。
三、出廠十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
機車出廠六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者,應申請實施臨時檢驗。但自中華民
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機車出廠五年以上辦理轉讓過戶者,亦同。
公路監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實施臨時檢驗。對於出廠十年以上或行駛有安
全之虞之汽車及拖車,應按所轄管之汽車數量比例訂定年度計畫,實施臨
時檢驗。
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
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附件七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二、機車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二)尾燈:
1.燈色應為紅色,頭燈開啟時,尾燈應同時開啟,且不可單獨熄滅。
2.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五公尺以下;下緣應
在○.二五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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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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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大人乎弄我, 騙我說要驗車3419]()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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