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最後由 maggie 於 2014-5-6 05:43 編輯
台中烏日警分局巡佐王明傑開假罰單拼績效拿獎金,衍生警方有無控管官警不得濫用民眾個人資料的問題。律師游琦俊說,警方於執行職務時取得民眾的個資,雖然屬合法持有,但若濫用或非法使用,會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刑法》洩密、偽造公文書等刑責,最重可判七年。
犯貪污罪必免職不過游琦俊指,若警員於執法時私下記錄所取得的民眾個資,警方根本難以控管。台中警方表示,已將王男違法情節做成宣導案例,要求所屬各單位開立交通違規罰單送交單位主管簽章前,須另由專人審核,避免警員作假,防範類似弊端再度發生。
此外,台中市警局表示,王男觸犯貪污罪,日後若被判刑定讞,不論可否緩刑,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都必須免職。檢方指出,警界應警惕「此風不可長」,勿再心存僥倖。
資訊來源: http://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506/35812463/%E8%AD%A6%E7%9B%9C%E6%B0%91%E7%9C%BE%E5%80%8B%E8%B3%87%E3%80%8C%E6%A0%B9%E6%9C%AC%E7%AE%A1%E4%B8%8D%E5%88%B0%E3%80%8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