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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林姓騎士去年10月間騎機車行經內湖成功路四段時,因路口沒有設立待轉區,他就直接左轉,結果一名胡姓員警突然從路邊汽車旁出現將他攔下,並認為他紅燈左轉,因此開單罰鍰1800元,另記違規點數3點,林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士林地院審理後發現胡姓員警根本沒親眼看見林男紅燈右轉,罰單日期還寫錯,因此判騎士勝訴。
林姓騎士表示,當晚他從成功路四段見綠燈後,才左轉進成功路61巷口,員警卻突然從汽車旁的昏暗處跑出來攔住他,嚇得他差點摔車。員警當場指控他紅燈左轉,並開他罰單。但林男認為,當時明明就是綠燈,且當天為8月17日,員警罰單上的到案日期竟寫成8月1日,顯見開單有瑕疵,因此提出行政訴訟。
胡姓員警則證稱當時他看見南北向的61巷巷口已轉成綠燈,因此認為東西向的號誌應是紅燈,又看見林姓騎士騎過,所以認定他紅燈右轉,但此說法被法官「打臉」,法官認為胡男沒有親眼看見違規事實,且調閱路口監視器發現兩個路口的燈號不一定「連動」,胡男開立的罰單又寫錯日期,因此判決撤銷罰單處分。(吳珮如/台北報導)
![「綠燈左轉」遭警開罰法官還清白8386]() 員警開罰單。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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