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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菸強制標示保鮮期1年半新規定,5月起開罰。財政部國庫署副署長蕭家旗昨(6)日表示,去年10月31日發布解釋令,規範香菸標示有效期限上限不可超過18個月,避免濫售過期菸品。以製造業者為例,屢犯可處以停業半年至1年。 如同食品的保鮮期限,蕭家旗說明,雖然過去法規已有要求,菸品業者須標示香菸的有效期限,如果逾期仍販售,會依照菸害防制法開罰,但卻沒有實際要求有效期限的時間限制,導致出現標示5年,10年等不合理時間。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蕭家旗表示,國庫署去年10月31日發布解釋令,規定菸品製造、進口業者的香菸外包裝,標示的有效期限必須清楚易讀、容易辨識,且最長上限為18個月。舉例來說,假設為102年10月31日出廠、進口的香菸,按照最新解釋令的規範,有效期限最多只能標示到104年4月30日。 蕭家旗說,這項標示新規定,將從5月起生效開罰,將依照海關申報、出廠紀錄等資料與地方政府合作追查。 依照菸酒管理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製造、進口業者標示違規,每次會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回收限期改善。如到期仍不遵守,將進一步要求停止製造,或停止進口6個月至1年。而對販賣、轉讓的業者,則會以查獲時的現值,處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並沒收違規菸品。
資訊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E8%8F%B8%E5%93%81%E4%BF%9D%E9%AE%AE1%E5%B9%B4%E5%8D%8A-%E6%9C%AA%E6%A8%99%E6%98%8E-%E5%B0%87%E9%96%8B%E7%BD%B0-215536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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