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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靜怡:這是「電子化政府」的笑話

来源: ue125u3 2014-3-7 00:34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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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年高喊「電子化政府」的政府常以各種國際評比資料當作大肆宣傳的政績,戶政系統大當機和eTag亂象百出,戳破吹噓牛皮之餘,更暴露出台灣的資訊政策難以正確周延的病灶,不但涉及硬體設備和軟體功能,關鍵敗筆是政府的招標、委外和監督效能,和是否有心「正確依法行政」和「保護人民權益」。

立法院在上會期曾通過國民黨團提案,要求交通部應立即修正「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處理要點」送立法院備查,並在相關規定修正前,廠商「不得將個資用於商業用途」,同時以凍結交通部歲出預算為手段,要求交通部在遠通全國直營服務據點未達120處前,不論是否為eTag用戶,於各種管道繳費或補繳均應免手續費。但上網查詢「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處理要點」,高公局網站根本未予以修正。甚至,舉目望去,到處都是以eTag為名招攬各種聯名卡的廣告,這些難道不是「將個資用於商業用途」嗎?請問交通部到底如何執行立法院決議?執政黨立委的提案只是用來暫時平息眾怒的護航之計嗎?

交通部核定的遠通「電子收費服務契約」,在高公局的加持下,對身為消費者的車主來說,根本是典型「顯失公平」的定型化契約。舉例來說,高公局先前表明只要遠通「公告契約」,不管身為交通部管制對象的車商是否任意幫車主貼上eTag,車主有無審閱契約內容的機會,均可使「契約自動生效」,這已是離譜之至的法律見解。此外,該契約規定車主同意提供給遠通之個人資料與數據,及因使用遠通服務所產生之「一切相關資料」,遠通均得作為「交通及其他服務」的資料與數據來源;這不正是政府以資訊化之名,透過特許創造出市場獨占廠商,並以單一化收費模式強迫人民和遠通簽訂定型化契約,被迫交出個資給遠通去做包山包海的加值利用嗎?

同時,既然第15條規定車主有權查詢遠通是否持有和自己有關的資料並查閱該等資料,第16條也規定車主得向遠通查詢提供其車內設備單元、預儲帳戶、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卡交易記錄以及相關電子收費申裝資料,何以車主要求提供相關文件和交易記錄時受百般刁難的新聞層出不窮?針對遠通對消費者的履約怠惰現象,政府盡到任何監督責任了嗎?

這份電子收費契約漠視車主權益,甚至欠缺有效率的申訴和解決機制,遑論非eTag用戶權益受損時,政府推卸保護責任的現象多麼明顯。堅稱不插手消費者和遠通間契約的政府,和遠通之間的合謀,莫非是刻意讓有效申訴管道付之闕如,迫使消費者知難而退?或刁難消費者合乎契約第23條「超過民事訴訟小額訴訟金額」門檻後千里迢迢地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藉各種不便實質強迫消費者就範?

未裝設eTag者為了4元通行費而必須付5元手續費,已是政府歧視非eTag用戶、不當引誘人民申裝eTag的違反平等原則惡行;諸般推諉卸責,更證明政府的確是個無腦又無心的資訊政策笑話製造機。我們唯一不確定的是,在高度資訊不透明的政商共治模式下,下個笑話會從哪個資訊雲端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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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系統大當機和eTag亂象百出,暴露出台灣的資訊政策的病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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