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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部:贊成義交免肇事責任修法

来源: maggie 2014-1-27 15:07 只看這個作者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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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籍立委蔡正元提案修法保障義交依法執勤時若有駕駛肇事,除非過失,免承擔肇事責任;交通部表示,贊成保護義交修法。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蔡正元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表示,交通義勇警察陳美菊民國98年執勤時,一名機車騎士和左轉車輛擦撞身亡,法院判義交因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3個月,但這名騎士徹夜喝酒,不具備行車安全判斷能力,不聽從義交指揮而發生車禍身亡,義交卻被判刑,「這樣誰還要當義交?」

陳美菊會中情緒崩潰表示,事發當天,待其他直行車輛都已停妥後才指揮車輛左轉,沒看到機車是怎麼撞上轎車,覺得很冤枉,「這麼盡心盡力指揮還被判刑,叫我如何承受?」

蔡正元說,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沒保障守法駕駛人和依法令指揮交通的交通警察、義交,他提出修法,增訂違反交通規則或未聽從依法指揮交通的執勤人員指揮者,肇事或致人肇事時,應承擔所有肇事責任,但指揮交通者有明顯過失或違規者遭他人故意肇事者,不在此限。

與會的交通部路政司簡任技正林福山表示,若駕駛人不服義交指揮違規肇事,責任應不在義交,很遺憾法院的判決,贊成保護義交權益修法。

陳美菊至今已花費新台幣16萬元打官司,蔡正元希望政府補助,但與會的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科長蔡宗益表示,依民防法規定,這屬地方政府權責,將與台北市政府溝通、研議。

資訊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E4%BA%A4%E9%83%A8-%E8%B4%8A%E6%88%90%E7%BE%A9%E4%BA%A4%E5%85%8D%E8%82%87%E4%BA%8B%E8%B2%AC%E4%BB%BB%E4%BF%AE%E6%B3%95-053003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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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是好事、但義交也應該完整接受所有交通指揮及應變受訓項目,還有需要定期回訓才是!  發表於 2014-1-27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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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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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32447 2014-1-27 15:32 只看這個作者
雖然這對義交也是一種保障

不過真的很多義交都要在加強一下

很常看到在那邊亂指揮一通的..

全部車都塞在一起 他也是在那邊繼續亂比

完全沒有先後順序的慨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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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牌的部份也沒好到哪去,躲在人行道上不知在幹啥.....耍白癡喝風?你站在那也沒多大舒解交通效益  發表於 2014-2-5 01:54
真的....有時候義交是交通亂源  發表於 2014-1-27 19:06
沒錯 看太多了 讓三寶指揮 根本越搞越亂  發表於 2014-1-27 16:11
3#
yongx13 2014-1-27 16:08 只看這個作者
挑個語病...

【除非過失,免承擔肇事責任】,意思就是說,【過失,仍需承擔肇事責任】

這名義交他是被判業務【過失】致死,代表法官認定他有過失,所以修法後,也一樣會被判刑阿,差別在哪??

不過我想現場應該有攝影機,法官會判他過失,一定有原因。

除非對向完全無車,否則還是不要隨便放行左轉車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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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來講就是調降注意義務,調降後義交達成此注意義務就比較容易... 如果有看這則新聞的話,就會知道兩個審級的心證截然不同...  發表於 2014-1-27 17:18
4#
ned535 2014-1-27 21:39 只看這個作者
先推義交要有證照吧, 亂指揮, 幹道/支線不分, 搞不清楚狀況,

出事當然要扛責 , 不能光領津貼不負責!!
義交亂指揮的 我是沒遇過

但義交出事關說的倒是不少

因為我前公司的司機也是義交

他常這樣做啊
反正都把責任推給死人就是,殊不知是不是騎士騎到一半,她就突然開放轉向的?!

都是立委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上訴字第166號

...略...

本院之判斷:
原審不察,以被告陳美菊係依法指揮交通,在確認萬大路北
往南方向行車停止後,始指揮被告林裕仁左轉西藏路,並無
疏失,被告林裕仁依被告陳美菊之指揮行進、並已完成左轉
駛進至行人道,已對對向來車動態盡注意義務,而對被告為
無罪之諭知,疏未注意交通指揮人員在無特殊情形下,仍應
本於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為指揮原則,汽車駕駛人仍應注意
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應遵循法規規定

左轉,尚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以:(一)除有特殊原因,指
揮交通之人員並非可隨意剝奪直行車之路權,否則用路人無
從遵循道路交通秩序。(二)依被告陳美菊所述,當時左彎車輛
僅被告林裕仁駕駛之一輛車,並無其他車輛,直行車輛顯然
多於左轉車輛之情形下,竟貿然讓轉彎車先行,明顯剝奪直
行車之路權;且依其所述,整體車流量並無壅塞之狀況,實
無法看出當時有何特殊考量需讓左彎車先行之理。(三)被告陳
美菊如何讓左彎車先行之情形下,又能確保萬大路北往南向
之直行車確實知道路權已歸左彎車而應予禮讓,被害人汪彥
暉無法預見直行車應禮讓左彎車之特殊情形、當時車流量亦
非擁擠,實難令其預見而導致本件車禍之發生等語,提起上
訴,為有理由,自應將原判決撤銷,由本院自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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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政人只有當事人,不知有無在現場的駕駛現身說法.....唉唉唉........  發表於 2014-2-5 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