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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新聞]TOYOTA逼車事件之補充與看法

雲遊台灣 發表於 2013-6-4 21:55 [社會新聞]TOYOTA逼車事件之補充與看法413
以下是交通規則第99條的全文規定 .
開宗明義寫到了 , 應該是依照現場的標誌或者標線來行駛 .
若沒有設置標 ...

這邏輯有問題吧!
沒了禁行機車,不就沒了所謂的標誌和標線嗎?[社會新聞]TOYOTA逼車事件之補充與看法508
那不就符合了嗎?[社會新聞]TOYOTA逼車事件之補充與看法5988


好啦,這篇樓主已經講得很清楚了,再誤導車友們可就糟糕了。
你看到的只是表象,我還很年輕
邏輯有問題的一直是你喔 [社會新聞]TOYOTA逼車事件之補充與看法8104
多認識交通規則 , 保障你行車安全 ! 維護你的行駛權益 !
我覺得新聞媒體一直一直一直再做族群分裂

幹嘛要分機車族汽車族  台灣平均一戶人家一台汽車一台機車

騎機車也會開到汽車 開汽車也會騎到機車   多一點禮讓 少一點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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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英明  發表於 2013-6-6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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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3-6-5 18:51
不會打嘴砲的碩士
14#
KTC 2013-6-5 11:35 只看這個作者
yurun0321 發表於 2013-6-4 20:00 [社會新聞]TOYOTA逼車事件之補充與看法2042
感謝sjx2003intel大大的這篇文章,讓敝人發現了盲點;這篇比某篇的「迴轉道」瞎扯理論明瞭多了,這篇可以說 ...

別動不動就用 "瞎扯" 來評論別人的文....

你因為 "你的盲點" 發了數篇措辭強烈指責該騎士 "違規在先" 的文要算什麼!?
這才是 "瞎扯" !!

地方政府塗銷禁行機車的作為...你完全無視...一直用 "你的盲點" 在解釋...
這才是 "瞎扯" !!

塗銷禁行機車 你解釋為無標示標線,應該依據99條規範...
如此..在此案例中...照你的盲點論點...應該要 "改塗可行機車" 才算有標示標線了
瞎扯....

忍不住用你回我的話...來回敬你...
[社會新聞]TOYOTA逼車事件之補充與看法3241
http://forum.jorsindo.com/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tid=2407320&pid=5648909&fromuid=224850
不合理的流程、很難有合理的結果
即使有...也是脆弱的結果
KTC 發表於 2013-6-5 11:35 [社會新聞]TOYOTA逼車事件之補充與看法9228
別動不動就用 "瞎扯" 來評論別人的文....

你因為 "你的盲點" 發了數篇措辭強烈指責該騎士 "違規在先" 的 ...

KTC您好:

首先感謝您對小弟的發文做回覆,但您所回覆的內容恐怕會違反本站規第6條,而小弟也必須依照本站規第16條之規定來維護本篇討論,以避免此篇討論被刪除,小弟也是辛苦的找資料後才打出這篇文章,將此文章放置不會至於首頁的板塊,是希望不會出現不必要攻擊發言,希望您能諒解。

如您對您所回覆的對象有所看法,建議您能夠私下進行溝通,以免觸犯站規或板規,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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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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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x2003intel大...抱歉...發文讓你困擾了...相信版大不會因我的回文而刪你的文,如違反版規..版大可逕行隱藏我的回文..感謝版大  發表於 2013-6-5 12:16
二輪汽車族請別再稱自己騎的是機車,機車(locomotive)原指火車頭。依照英文原意,我們騎的是兩個輪胎的汽車,我們騎乘的是汽車。論壇為公開討論的網路資源,善盡善良與理性的意見表達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對於使用情緒化或偏激的態度或以管窺天的短識,一律視為不尊重他人或難以普遍認知進行溝通,給予黑名單處理或予以舉報。
如果回文都如sjx2003intel大那麼用心的話,就不會像另一篇有那麼多的爭議及情緒上的字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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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真是給敝人我當頭棒喝;若大家都和善的回文,台灣能更好。  發表於 2013-6-5 19:19
BREMBO對四 MOS220mm浪花碟 DNM MU-RC FOR GSR125-360 mm
本文章最後由 wego90j1841 於 2013-6-5 15:15 編輯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 ... ent.aspx?SOID=15510
發文字號:        交通部99.09.10.交路字第0990047060號函
公(發)布日:        099.09.10

"有關同向三車道以上路段如未設置禁行機車或兩段式左轉標誌標線時,係得由內側車道逕行左轉,並無法規疑義"


KTC 發表於 2013-6-5 11:35 [社會新聞]TOYOTA逼車事件之補充與看法6328
別動不動就用 "瞎扯" 來評論別人的文....

你因為 "你的盲點" 發了數篇措辭強烈指責該騎士 "違規在先" 的 ...

1.抱歉,因為據理力爭的個性,自然用這麼單刀直入的詞彙,還懇請見諒;原文已用較委婉的詞彙修飾。

2.既然認為敝人的言論是瞎扯,應該像這樓原PO以正確的法律見解反駁,而不是以似是而非的言論攻擊;畢竟這是法律層面的問題,應以正確的法律見解回文,才能以正視聽,否則只會被當成來吵架的、既然是吵架的,那回文就沒有意義。

3.敝人的主要目的是要凸顯九十九條修正後、某些已塗銷禁行機車或根本未標上禁行機車的路段依舊不能行駛機車,會讓駕駛人不小心違反法規之處,而非某些網友照字面、甚至加油添醋、腦補的方式誤解他人之意,已達到製造對立、鬥爭車友的目的,本人為此深感遺憾。

4.請看 雲遊台灣網友的言論,敝人是針對他的邏輯錯誤回文,請 KTC大哥勿如 Yakima大一樣,將「路口」與「一般道路」,這兩件事當作一件事討論,而造成鬼打牆的狀況發生;另外,還是要感謝sjx2003intel大哥針對九十九條的內容之不合理處提出見解,若能讓車友們發現問題並集合力量、向相關單位督促修法,相信對機車駕駛人有莫大的幫助。
你看到的只是表象,我還很年輕
wego90j1841 發表於 2013-6-5 15:11 [社會新聞]TOYOTA逼車事件之補充與看法3813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 ... ent.aspx?SOID=15510
發文字號:        交通部99.09.10.交路字第09 ...

您好:

過了許久時間才對您的留言做回覆,還請您原諒

您所提出的行政令函,小弟在撰寫本文前已經詳加閱讀,並認為此令函無法解釋此案件

首先"有關同向三車道以上路段如未設置禁行機車或兩段式左轉標誌標線時,係得由內側車道逕行左轉,並無法規疑義"這段文字與本路段牴觸

您的立意應為此"係得由內側車道逕行左轉",故機車可行駛本路段之內側
但因本案路段確實設有"兩段式左轉標誌",無法以此解釋說明之

而此令函僅為發函處可能要求提出對其案件的相關規定提出修正草案,並對受文處解釋疑慮

希望小弟的說明能解開您的疑惑

感謝


二輪汽車族請別再稱自己騎的是機車,機車(locomotive)原指火車頭。依照英文原意,我們騎的是兩個輪胎的汽車,我們騎乘的是汽車。論壇為公開討論的網路資源,善盡善良與理性的意見表達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對於使用情緒化或偏激的態度或以管窺天的短識,一律視為不尊重他人或難以普遍認知進行溝通,給予黑名單處理或予以舉報。
20#
Yakima 2013-6-16 23:53 只看這個作者
S兄,您的理論正確,已收交通部門之來信

親愛的鴨先生您好:

您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本處辦理。

一、        有關您反映「本市辛亥路3段往辛亥隧道方向內側車道禁行機車」問題

查辛亥路東往西方向佈設為9車道(含車行地下道5車道及平面4車道),西往東則為8車道(車行地下道5車道及平面3車道),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規定略以「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

故本處皆依前揭規定,並衡量沿線交通量及車種比例,開放外側3車道供機車行駛,以上說明,尚祈 諒查。
曾經發生的事,永遠不會消失,所以時間絕不是一定有意義;
當你了解時間沒有意義,自然會相信生命的不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