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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102年2月19日早上十點左右發生事故 / 5 樓更新

来源: zxc22416 2013-3-10 20:47 只看這個作者 只看大圖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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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zxc22416 於 2013-3-11 09:46 編輯

如題,我在102年2月19日早上上班途中,行經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至福安路口交叉處發生車禍,
當時有公車經過,已有減速,當公車已經過了,只剩尾部還有些路肩範圍,我準備過去,
沒料到有一個阿婆騎腳踏車突然衝出來,我剎車不及於是跟那個阿婆擦撞。

這是當日事故的現場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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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阿婆一直說我為什麼不行駛在路肩,我真的很無奈。

以下是現場照片,阿婆還活蹦亂跳地在跟警察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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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那個路口的照片。


[事故]102年2月19日早上十點左右發生事故 / 5 樓更新6317


原本阿婆堅持不去醫院,但是我覺得我的腳有受到重擊,
所以我決定要去醫院,後來阿婆看到我上救護車他也跟上。

到醫院後他兒子前來,我因前往現場把車子牽回公司,所以我下午才去醫院。
他兒子一開口老實說沒什麼好話還很羞辱人,他兒子說
「我看妳也不是什麼肥羊,沒什麼好敲詐的」

當天醫療費用,掛號費用全是我支付。
因為阿婆沒帶健保卡,我後來付了1504元,結果他兒子回去拿健保卡退費,自己拿走了1034元=_=*

因為鑑識報告要一個月後才會出爐,沒想到阿婆今天叫保險員跟我說,
要和解,但我質疑有問題,因為鑑識報告都還沒出來,
若是有任何差池豈不是白白犧牲?

這邊想請問大家,

當日我無酒駕(有酒測過)、無闖紅燈(當時閃黃燈)、無超速(因有公車經過,所以有減速)

想問有可能的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有這麼快出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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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回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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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米契 2013-3-10 21:22 只看這個作者
今天是102年3月10日

還有九天你才可以去申請交通隊申請初步鑑定報告(事故發生一個月)

如果你想息事寧人,那你可能和解了。

以路權來看,你這邊是閃黃燈需注意減速通行。

阿婆閃紅燈應該要停一下再走的。

但現階段建議還先等一個月,去申請初步鑑定。 看誰責任較大

這時再來跟保險員談。
1.「我看妳也不是什麼肥羊,沒什麼好敲詐的」
可能常敲別人

2.照號誌燈來看 那阿婆是需禮讓妳的

3. 1034元一定要討回來!!!

等鑑識報告吧!

閃黃路權大於閃紅
但是你撞到的是阿婆.................................................唉.........................

建議你 每次與對方談話皆需錄音

如果損失幾千塊的前提 我會盡早和解  撞到阿婆不是情理法 法理情的問題

而是算你衰洨的問題.....花錢消災盡早脫身

給個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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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1  發表於 2013-3-11 21:43
沒事別找我 有事也別找我
本文章最後由 zxc22416 於 2013-3-11 12:21 編輯

鑑定報告已經出爐(難得公家機關處理速度很快 驚!)
這是對方(主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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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方(次要) :

[事故]102年2月19日早上十點左右發生事故 / 5 樓更新7847


現場有詢問相關人員,
他說肇事主因是因為阿婆未依規定,我是次要主因。

我說,可是我當時有減速啊!
他說: 主要是以沒有事故為原則,若你騎80但你有減速到70,
你同樣也可以說有減速,所以這不能判有無錯誤原因。


也詢問剛好在現場的女警,女警建議我去調解委員會談和解。




--------------------------------


這阿婆也真的很煩,七早八早也不管別人是不是在忙,就打電話來催和解,
重點只有一分鐘的內容,他跟我盧了15分鐘,真是浪費了我美好的14分鐘!
阿婆他都要找你和解了,你就去跟他和解就好了不要想太多
至於對方拿走你一千多元你就當包個紅包給阿婆壓晶就好了
你現在怕的音該是和解時對方要跟你拿錢或是事後反悔要告你或要賠償金
你如果和解時對方沒要求的話就名字簽一簽就好了
要記住一定要有雙方簽名並註明之後不再有任何責任
當然你如果再調解委員會這箱它音該會幫妳寫好
如果寫好了簽完名就算日後後悔也沒辦法要求賠償....因為和解是雙方同意

如果在和解時對方要些賠償金那就看多少
不多幾千元就當包個紅包給老人壓壓驚
但如果金額你覺得太多你可以拿鑑定書跟他說他的責任較大
但是這不能保證你就不用賠償只會降低金額而已
說明白一點你當方面不是全部對的.....警方有跟你說過了
所以你事也一些責任的.....再來就是老弱婦孺
不果哪點你都要尊敬年紀比你大的
所以現場幫你調解的人會幫你說情但還是多少要付出一點
7#
阿冰 2013-3-11 16:55 只看這個作者
花點小錢消災過過運

調解完記得備註日後

不再有任何責任賠償
習慣了習慣 習慣忘記習慣
本文章最後由 zxc22416 於 2013-3-11 17:38 編輯
小白阿呆 發表於 2013-3-11 16:13 [事故]102年2月19日早上十點左右發生事故 / 5 樓更新2818
阿婆他都要找你和解了,你就去跟他和解就好了不要想太多
至於對方拿走你一千多元你就當包個紅包給阿婆壓晶 ...

我也沒說不付,是那阿婆根本是想坑我。
每次打來說的都不一樣,我也沒說不賠償,
醫藥費我也弄了,他車子也有承諾要幫他搞,
現在是他又要跟我凹醫藥費又要凹我買新車給他還凹一堆有的沒的。
當初在醫院就講好了,處理他醫藥費跟車子修理,現在又反爾,當然不會高興啊.
當然你現在因該是對方要的金額你沒辦法接受吧!
他有說金額要多少嗎?????如果很高的話
你要在調解時要哪出鑑定報告
說他要負的責任較大不能全部都說是你這邊的錯
而且你也有幫他把交通工具修復好了跟事發前一樣正常
zxe22416,妳好,

** 1 **
妳的情況,有就醫紀錄;
隨時都可請醫生開立就醫當時的病況(診斷證明書);

如此,妳與那位阿婆雙方都受有體傷與車損;

雙方的刑事及民事權利都能主張;

** 2 **
刑事之過失傷害罪(須告訴乃論,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

民事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來看(民事告訴權為2年),
"雙方"在本次事故中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我方需準備
----1.薪轉證明 2.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i.精神賠償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
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
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強制險醫療部份的賠償範圍如下
a.醫療費用實支實付  {僅需收據副本}{健保部分負擔部份}{不含自費部份}
b.往來醫院門的交通費用 {實支實付}{上限2萬}
c.住院病房費每日1500元{有花才有}
d.看護費用 每日1200元 最多 30 日{需醫生囑言 需他人照顧}
e.輔助器材 上限2萬{含人工關節的費用}
f.上述之限額為 20萬

意思是說,對方所有醫療費用都可由強制險給付;
----------我方所有醫療費用則必須由對方自行給付;

** 3 **
法院判決實務上,採損害相加,過失相抵;
和解實務上,雙方同意則可;

意思是說,對方損害 1萬,我方損害 2千;
總損害 12,000
對方肇責 70%
我方肇責 30%

對方繳出 8,400
我方繳出 3,600

對方拿回 10,000
我方拿回  2,000

然後,總損害得以全部填補完畢;

請注意,強制險的保險給付,依法得視為損害賠償的一部;
(畢竟,繳保費的是妳本人,當然保險給付得算做妳所賠償的一部分)
(對方騎單車,理應無強制險,所有賠償須由她自己負擔)

** 4 **
記得,六個月內,雙方未達和解,請注意刑事的告訴期間;

提出刑事的告訴地點如下:
(1)被告之戶籍地,轄區警察分局或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
(2)事故發生地點,轄區警察分局或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
提出告訴之本人親臨上述地點之一,
然後,警分局或地檢署之法警會幫你製作口述之記錄(筆錄);
就可以完成程序。

Good day
好爸爸與帥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