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xe22416,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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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的情況,有就醫紀錄;
隨時都可請醫生開立就醫當時的病況(診斷證明書);
如此,妳與那位阿婆雙方都受有體傷與車損;
雙方的刑事及民事權利都能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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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之過失傷害罪(須告訴乃論,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
民事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來看(民事告訴權為2年),
"雙方"在本次事故中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我方需準備
----1.薪轉證明 2.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i.精神賠償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
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
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強制險醫療部份的賠償範圍如下
a.醫療費用實支實付 {僅需收據副本}{健保部分負擔部份}{不含自費部份}
b.往來醫院門的交通費用 {實支實付}{上限2萬}
c.住院病房費每日1500元{有花才有}
d.看護費用 每日1200元 最多 30 日{需醫生囑言 需他人照顧}
e.輔助器材 上限2萬{含人工關節的費用}
f.上述之限額為 20萬
意思是說,對方所有醫療費用都可由強制險給付;
----------我方所有醫療費用則必須由對方自行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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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實務上,採損害相加,過失相抵;
和解實務上,雙方同意則可;
意思是說,對方損害 1萬,我方損害 2千;
總損害 12,000
對方肇責 70%
我方肇責 30%
對方繳出 8,400
我方繳出 3,600
對方拿回 10,000
我方拿回 2,000
然後,總損害得以全部填補完畢;
請注意,強制險的保險給付,依法得視為損害賠償的一部;
(畢竟,繳保費的是妳本人,當然保險給付得算做妳所賠償的一部分)
(對方騎單車,理應無強制險,所有賠償須由她自己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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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六個月內,雙方未達和解,請注意刑事的告訴期間;
提出刑事的告訴地點如下:
(1)被告之戶籍地,轄區警察分局或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
(2)事故發生地點,轄區警察分局或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
提出告訴之本人親臨上述地點之一,
然後,警分局或地檢署之法警會幫你製作口述之記錄(筆錄);
就可以完成程序。
Good day
好爸爸與帥兒子 |